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两办法一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10-30 14:4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两办法一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9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105 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两办法一制度”

紫规〔2019〕011-县政办01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管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现场踏勘等特殊审查环节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管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市县《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紫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管分离”,是指全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办法。

第三条 紫阳县行政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县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

第四条 已划转到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划转事项的审批工作运行平稳过渡,县审批服务局自承接划转事项之日起,启动 6 个月试运行期,期间行政审批行为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审批服务局共同承担。试运行期结束后,进入正式运行期。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职

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分别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职责。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划分以审批结果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之前,县审批服务局履行审批职责;相关职能部门接收审批结果信息后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六条 县审批服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划转事项实施审批行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颁证和送达,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划转事项的流程再造、时限压缩、承接下放及规范和创新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规范审批行为,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

第八条 为确保划转事项中涉及现场踏勘等特殊审查环节的专业性和连续性,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联合特殊审查。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逾期不参加视为无异议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划转事项的并联审批和套餐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县审批服务局要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定期对划转事项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价,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法定、权责对等的原则,事项划转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划转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其他行政权力仍由职能部门实施,并承担事中事后监管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根据法定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管住、管好、管到位。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应全面强化监管职能,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技术运用和风险监测防范,建立完善具体的监管办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办法和计划,明确每项监管工作的关键点与监管流程路线图等,并及时将相关监管信息推送县审批服务局。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应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过度、监管不当,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第十六条 划转事项中涉及前期许可和后期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职能部门应在项目建设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和许可标准严格监管,建立监管台账,并在竣工验收时出具监管意见。同时,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县审批服务局开展划转事项中涉及的现场踏勘、工程审图、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以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复杂环节的联合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 县审批服务局与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信息推送、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第十九条 按照“审管分离、审管互动”原则,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为职能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要及时将监管信息和涉及本行业行政审批的政策标准、业务规范等更新情况反馈给县审批服务局,涉及审批业务的培训会议要及时通知县审批服务局参加,做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互通,避免审批和监管缺位失位。对于涉及吊销证照等取消行政许可资格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审批服务局作出书面申请,县审批服务局按法定程序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重大和特殊审批事项时,应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联合会审,充分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公众参与的许可事项,县审批服务局应及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发现问题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审批服务局,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许可事项审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县审批服务局予以纠正或严格相关许可事项的准入,做到既依法依规审批,又符合县域发展客观实际。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要协助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遇涉及行政审批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等内容更新、修订、调整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审批服务局,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 县审批服务局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衔接而产生工作疏漏。

第二十六条 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审管分离”工作制度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和内部机构运转情况,建立健全审管信息推送、定期沟通协调等配套性制度机制,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紫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现场踏勘等特殊审查环节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现场踏勘等特殊审查环节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县域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市县《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紫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权限范围内划转到紫阳县行政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审批服务局”)集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依法开展现场踏勘等特殊审查环节的行政审批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审查环节包括依法依规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工程审图等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连续性的审批行为。

第四条 联合审查应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特殊审查环节通过联合审查实施,联合审查由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待县审批服务局具备独立开展特殊审查环节的条件时,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参与联合审查。

第六条 联合审查实行“一窗受理、定时审查、资料共享、缺席默认”的原则。

第七条 县审批服务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依法开展联合审查的,应将联合审查的事项名称和具体实施时间、地点等,及时告知申请方和函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县审批服务局的联合审查函后,应及时选派本单位或协调上级对口部门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按时参加联合审查,1 个工作日内将联合审查人员名单函告县审批服务局,并严格按照现场踏勘、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工程审图等特殊审查环节的相关审批标准按时完成联合审查任务。

第九条 联合审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职公务人员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

(二)从事本部门执法监管与业务工作,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三)能够代表本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十条 联合审查人员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联合审查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联合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结果”)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一)能当场确定的,应在审查结果上当场签署意见。

(二)需要部门内部会议集体确定的,原则上于联合审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三)需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可酌情延长时限。

第十二条 县审批服务局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一)联合审查合格的,相关职能部门将联合审查结果抄送县审批服务局,县审批服务局按规定流程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二)需要整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申请方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相关职能部门在整改期限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抄送县审批服务局。复查合格的,县审批服务局按规定流程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复查不合格的,县审批服务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三)联合审查不合格的,由县审批服务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审批服务局为联合审查的组织发起方,承担告知开展联合审查相应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合审查行为的实施主体,对联合审查实施行为和审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联合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履职人员责任:

(一)损害国家、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

(二)依法依规不需要特殊审查而进行联合审查的。

(三)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组织不力、玩忽职守、缺席审查、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联合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审批服务局共同承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紫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


为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审批服务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信息推送、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政务服务。根据《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陕办字〔2018〕号)、《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安办字〔2019〕110 号)和《紫阳县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紫办字〔2019〕83 号)精神,结合紫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推送主体

(一)县审批服务局和各职能部门是信息双向推送的责任主体,指定信息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推送和共享,对信息推送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审批服务局各股室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政办股负责人为信息推送第一责任人。

二、信息推送方式

各职能部门与县审批服务局之间通过公文平台、业务系统、审批专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完成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

三、审批信息推送

(一)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的,县审批服务局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

(二)事项审批办结后,县审批服务局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四、监管信息推送

(一)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进行联合审查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联合审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审查结果推送至县审批服务局。

(二)审批过程中需职能部门提供总量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或行业规划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县审批服务局需求信息后无条件提供。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监管信息推送给县审批服务局。

(四)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遇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函告县审批服务局。

(五)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告知县审批服务局派员参加涉及审批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资质考试和业务培训等。

(六)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政策标准、业务规范等更新情况及上级发文推送给县审批服务局。

五、信息推送要求

(一)信息推送时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二)审批部门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增进沟通交流,强化协调联动,做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互通,避免缺位失位。

(三)审批部门和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如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