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9-03 15:1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80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82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9月0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紫规〔2019〕008-县政办00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紫阳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和金融信贷资金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扶持资金,基金收益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财政按不低于5000万元筹集。县财政局负责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时,接受中省市产业基金投入、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直相关部门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委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管委会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长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制定年度产业基金筹集、使用计划;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四)批复产业基金投资(奖补)额度,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紫阳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扶贫类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紫阳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为非扶贫类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运营。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二)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四)负责对被投资企业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

(六)每半年向管委会提交基金管理运作的书面报告,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基金使用及运作

第八条  产业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九条  产业基金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运作:

(一)政府奖补。是指对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出台的相关产业扶持事项进行奖补,奖补总金额不超过产业基金总额的20%。

(二)直接债权或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县内企业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为。

(三)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现有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县内企业。

(四)与中省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省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县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县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条  政府奖补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相关政策,将拟奖补事项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奖补额度,县投融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政府投资义务。

第十一条  债权或股权投资和参股创投基金由管委会确定支持重点和方向,公开征集项目,筛选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出资人与拟投主体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不参与直接投资企业和参股基金的具体经营管理,但应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并对企业运作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退出收回的原始投资和投资收益扣除业绩奖励部分后重新归集到产业基金,继续用于产业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管委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项目的政策目标、效果及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六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产业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并加强对投资单位的监督指导。每年6月和12月将半年和全年的基金运作情况报管委会。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应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有关财务制度。投资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