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5-17 11:5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019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50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5月17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做好2019年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是打赢夏秋季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疏堵结合、多措并举,切实把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镇、村(社区)对辖区内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监管责任,形成属地管理与行业依法监管的合力。各镇要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宣传,落实干部包村责任制,做好巡查检查工作,做到有火必查、有烟必禁。各村(社区)要建立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长联农户、包地块等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宣传到户,做到人人皆知;要做好值守夜班工作,对群众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行为进行劝阻、及时灭火,对不听劝阻者,及时向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报告,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分局要进行常态化巡查、暗访督查,记录各镇火点(黑斑)情况,保留影像资料,作为考核扣分依据和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线索;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要按照县政府办《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紫政办发〔2018〕69)文件精神,对镇村举报第一时间处罚到位,对不接受处理或阻挠执法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部门现场执法,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农业农村局要在秸秆综合利用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把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分解到各镇,加强考核通报。交通局要做好国省道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管辖区公路卫生管理,杜绝燃烧垃圾、杂草等问题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把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作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重点,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制发倡议书、播放和张贴通告、悬挂标语、发送手机短信、组织宣传车辆、召开村民(社员)大会、签订村规民约、微信微博新型媒体等多种有效手段,积极宣传禁烧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确保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快形成“不敢烧、不愿烧、不会烧”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问责追责。秸秆禁烧分夏秋2个时期(夏季5月至6月、秋季9月至10月)。在一个秸秆禁烧期内巡查暗访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焚烧火点(黑斑)情形向纪委监委移交案件线索、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在同一个村(社区)发现3个及以上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在同一个村(社区)发现6个及以上焚烧火点(黑斑)或在同一个镇发现3个及以上村(社区)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镇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在镇辖区发现30%及以上村(社区)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镇长及有关责任人;在镇辖区发现50%及以上村(社区)有焚烧火点(黑斑)的,问责镇党委书记及有关责任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被省市领导点名批评的;因工作不力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大影响的;阻碍和干扰问责调查的;在一个禁烧期内出现2次及以上问责情形的以及其他影响恶劣的情形,对不按干部管理权限要求依法依规实施问责的,提请上级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列入对各镇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在巡查暗访中每发现一个火点(黑斑)的,扣减相关镇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0.1分;未发现焚烧火点(黑斑),在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中给予相关镇0.5分的加分,同时,对秸秆及垃圾禁烧工作落实较好的镇及相关工作人员通报表扬。

    附件: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维护生态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县政府办《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紫政办发〔2018〕69)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境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和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负责,依法督查巡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企业和农户采用回收加工、机械化粉碎还田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各镇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工作负主体责任,积极发挥镇、村(社区)网格员监管作用,切实加强农作物秸秆及杂草垃圾禁烧管控。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县城规划区内由县住建局负责,规划区外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县住建局负责,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民群众要共同参与,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同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4412369(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4424929(县农业农村局),4422335 (县住建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