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 | ||
索引号 | 0000001200400201712002 | 公开目录: | 产品质量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0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年12月07日 |
内容概述 | 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公示2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01 |
紫市监处字〔2017〕第52号 |
紫阳县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双桥镇超市经营霉变生虫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紫阳县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双桥镇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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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洁 |
2017年8月24日,紫阳县双桥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紫阳县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双桥镇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秦川挂面存在霉变生虫现象,计82.5元;爱诗玛糖果、芝麻官罐头2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合计金额393.8元;2017年9月14日该所将该案件移交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该超市经营霉变生虫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成立,该超市经营上述霉变生虫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76.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和(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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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紫市监处字[2017]48号 |
王文双经营侵犯“绿箭”口香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紫阳县焕古镇王文双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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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双 |
2017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市场综合检查,在紫阳县焕古镇街道王文双检查,情况如下:一、名称为“金箭”薄荷味口香糖2盒,合计金额120元涉嫌侵犯“绿箭”口香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海飞丝去屑洗发露5瓶,合计金额125元;三、查出掌心脆金丝香脆面和旺仔小馒头均已超过保质期,合计金额13元。上述物品货值金额合计为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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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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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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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紫市监处字[2017]55号 |
张永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馒头案 |
张永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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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波 |
2017年9月5日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西段小张包子店(以下简称小吃店)当日制售的馒头进行抽检,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测中心检测,甜蜜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7SPC0309。2017年10月12日市局将此案件线索移交给本局进行查处。该案货值金额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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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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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紫市监处字[2017]56号 |
紫阳县张书文白酒酿造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张书文白酒酿造加工小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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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文 |
2017年10月17日,我局对紫阳县张书文白酒酿造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苞谷酒57度进行抽检,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案货值金额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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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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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紫市监处字[2017]57号 |
紫阳县杨家白酒酿造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杨家白酒酿造小作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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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宗怀 |
2017年10月17日,我局对紫阳县杨家白酒酿造小作坊生产经营的苞谷酒58度进行抽检,经检验“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案货值金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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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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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紫市监处字[2017]第58号 | 汪浩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腌制萝卜案 | 紫阳县汪帅土特产店 | 汪浩 | 2017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单(编号:[2017]转第342号),投诉举报人称在紫阳县城关镇太平村二组居民汪浩开办的淘宝网店(店名:陕南土特产特色馆)购买的“陕西紫阳农家纯手工自制爽口糖醋萝卜条酸辣萝卜条泡菜”外包装没有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食品。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汪浩在其所经营实体店及网店销售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腌制萝卜条食品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成立,该案货值金额344.9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28 | |
006 | 紫市监处字[2017]第43号 | 紫阳县杨柳商店销售侵犯“云南白药”牙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杨柳 | 杨柳 | 2017年8月8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杨柳商店销售有假“云南白药”牙膏,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外包装盒上字体、颜色、图案形状、布局与“云南白药”牙膏外包装高度相似,且与“云南白药”牙膏摆放在一起的“云南中药”牙膏三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908 | |
007 | 紫市监处字[2017]第02号 | 紫阳县润源茶叶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 曾明奎 | 曾明奎 | 2017年4月26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紫阳县润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门店门头广告、店内墙面广告均有标注“鑫润源®”注册商标标识,亦有大量标注“鑫润源®”注册商标标识的已包装好的茶叶商品,该公司未持有“鑫润源”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证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512 | |
008 | 紫市监处字[2017]第50号 | 贺禹龙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健食品案 | 贺禹龙 | 贺禹龙 | 2017年8月18日接市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单》,编号:【2017】转第169号。举报称紫阳县贺禹龙商店旗下开设的网店“西藏坊”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的情况对当事人贺禹龙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贺禹龙所开设的网店“西藏坊”(ID:鸿渐于陆1314)销售的“藏川贝母”,商品ID551793233782,名称为:“藏川贝母50克”,标识生产厂家为西藏圣奇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娘热路24号粮油工业总公司院内,规格:礼品纸盒50g装/盒,产地:西藏林芝,卫生许可证号:藏卫食字【2008】第540000-000023号,保质期24个月;在该产品背面标识有主治:清热、化痰、止咳、消散肿痛等内容。根据网店销售记录显示:该网店所销售的“藏川贝母”共交易4次,其中有效交易为3次,共销售了4盒,购进价格为18元/盒,售价为35元/盒,总金额140元,违法所得6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930 | |
009 | 紫市监处字[2017]第59号 |
紫阳县慧龙白酒加工小作坊贺登龙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苞谷酒案 |
紫阳县慧龙白酒加工小作坊 |
贺登龙 |
2017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对紫阳县慧龙白酒加工小作坊开展抽检工作,分别对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45º苞谷酒和55º苞谷酒(生产日期2017年5月20日)进行了购样抽检,并现场制作了《抽检单》,编号为:SXG17240081和SXG17240082。该样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为45º苞谷酒中“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规定的GB2760-2014标准要求;55º苞谷酒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要求。(《检验报告》编号:№:SC17061879和№:SC17061880)。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