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破解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难题

时间:2015-10-15 00:00
文件名称 浅谈如何破解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难题
索引号 0000001450000201601002 公开目录: 调查研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内容概述 浅谈如何破解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难题

目前,在基层普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致使国土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笔者根据平日工作体会,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基层土地违法的具体表现。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占地。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各地也纷纷向上积极争取项目;然而,项目要落地,必须要占地,为了争取到项目,许多地方便在用地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 设,造成既定事实,由于这类违法用地涉及民生工程,建设单位理直气壮,行政执法“底气不足”,查处难以到位。

2,招商引资违法占地。基层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在招商过程中大包大揽,承诺负责解决企业用地问题,有的甚至完全由企业自行选址,不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只求企业进来,不顾政策规定,与企业签订种种超越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权限的合同,由企业自行征地,一旦被查处,企业指责政府言而无信,是“骗商”,要求赔偿损失,基层政府面临企业和职能部门双重压力、两头受气,国土部门还有“思想不解放”“阻碍经济发展”之嫌。

3,矿山企业违法用地。由于国土部门是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主管单位,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合法矿山企业在生产中,理所当然的认为无需再申请用地,在修建厂房、开通矿山道路、开挖作业面、堆放矿产品等用地行为时,认为只要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可以随意使用,这类违法占地行为往往因面积大而易达到涉刑标准。

4,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坦率地说,土地私下交易买卖的“隐形市场”始终存在,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的私下交易,逐渐由隐蔽走向公开,尤其是集镇周边和交通便利的地方,有的打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通”的旗号,买地囤地;有的借户籍在农村的亲属为名购地搞非农建设;致使土地价格越炒越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这种类型牵涉面广,在买卖双方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约定俗成”的事情,实际查处中,调查取证困难、处理难、结案难。

5,一户多宅现象。一是响应政府号召,搬入集中安置点后,由于离承包地比较远,原先的住宅变为生产用房,或者老人不适应住楼房,形成老年人住老宅、年轻人住楼房;二是从群居的院落迁出后另行择地建房,旧房客观上难以退耕;三是为改善居住环境建造新房后,镇村未严格把关,导致“建新未拆旧”,将旧房出售牟利或改作他用。

6,名为建住房,实为造别墅。这是近几年农村新发生且有蔓延之势的现象:少数在外地开矿发了财的老板,受国家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和市场不景气的影响,手中积有大量闲钱无处投资,有的便抱着“富贵不还乡,如锦衣夜行”的心理,花费数十成百万元在老家的荒山僻壤里修建样式别致新颖的楼房,后来逐步攀比炫耀,发展到靡费数千万修建豪华庄园,这类“成功人士”有的以其乐善好施在当地口碑颇佳,有的神通广大社会关系复杂,建造中得到当地镇村的默许甚至怂恿纵容,置国土执法人员的阻止于不顾,强行修建,竣工后更是难以查结,造成不良影响。

7,普通村民违法占地。一是未批先建;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动工,或者本身符合建房条件,但由于法律观念淡薄,未经土管部门审批自行开工建设。二是批少占多;我省明确规定山区、丘陵平原和城市郊区地带村民建房面积分别不超过四分、三分、二分,有的地方更是结合家庭常住人口对建房面积做了详细规定,但在实际修建中,往往随意性大,时有超占发生。三是偷梁换柱,批劣占优;在明知占用良田不被许可,先申请使用非耕地块,取得合法手续后便瞒天过海,占用好田好地。四是风闻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即将开工,突击建房以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二、国土执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从自身来说。

一是国土资源执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学习运用不够熟练。不仅在日常工作中屡屡出现纰漏,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的业务要求。

二是执法力量配备不足,一方面是国土资源执法在岗人员由于工作任务重、工作压力大责任大、待遇低,不安心本职,导致执法人员短缺,另一方面,目前的执法人员编制少,难以应对当前复杂的执法现状。

三是执法装备不足,山区县局大多没有执法专用车辆,导致巡查不够,易留下死角;一些专用的办案设备匮乏,如:执法记录仪、摄像录音器材、高配置电脑等。

四是认识偏差。系统内设立的各个业务股室,皆按照定编定岗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然而实际工作中,在进行正常的业务工作遇到阻碍和麻烦时,就声称这是执法方面的事情,将问题推给执法队,殊不知本身就是依法行政的一员。

五是一些地方将执法队伍视作“灭火器”“救火队”,而在双重管理的体制下,执法工作难以做到上下满意、皆大欢喜,特别在涉及单位或企业执法中,常常是动辄得咎,挫伤了工作积极性。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手段偏软。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阻止手段,往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后,对方置若罔闻;待立案——调查取证——发出处罚告知——下达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完成,需花费四个月到半年,而这期间,行为人的违法建筑早已竣工,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最后只能以罚代法,不了了之。

2,执法方式方法单一。虽然法律规定有限期复垦、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没收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建筑物、罚款、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处罚方式,但笔者发现,在具体执法工作中,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基本都是“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款××元”,而且往往以罚款结案,违背了以“保护土地”为目的的立法宗旨。

3,法律法规滞后,缺乏操作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这个不可再生的资源日益显得稀缺珍贵,而土管法中规定的经济处罚标准过低,例如对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是1030元每平方米,如今农村建房,一幢三层小楼造价动辄数十万元,若按照占地面积进行经济处罚,至多不过数千元,远不能起到震慑作用,在“依法拆除”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客观上造成批少占多、未批先建的行为泛滥。又比如,在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时,即使千方百计完成调查取证(事实上很难取证),也很难完成法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

4,执法理念陈旧。在一些地方,将国土执法当作财政创收的渠道,下达罚款任务,为了激发“创收”积极性,有的还制定罚款返还比例,致使执法重罚款、轻保护,甚至为了完成罚款任务搞放水养鱼,与土地管理的立法目的南辕北辙背道而驰。有的地方打着“解放思想”的旗号,对未报批的项目用地行为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还想方设法应对国家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等。

5,部门未形成合力。一些土地违法案件案情复杂,单靠国土系统一家难以开展执法工作,需要镇、村组织以及诸多部门协同配合,联合执法,但实际上各个部门之间衔接协调不够紧密,认识不一,尚未真正形成执法合力。

三、建议和对策。

一是开展案卷评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土执法队伍作为规范整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中坚,为了最大效能地发挥作用,首先要打造一支过硬的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如: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举办专项法律讲座,系统内不定期业务交流观摩、离职短期培训学习、交叉任职以干代训等,也可以平行执法单位之间相互交流借鉴。

二是充实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待遇。国土执法队伍充当着本系统“开路先锋”,工作性质艰险复杂,任务繁重,因此要在配齐现有编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壮大执法队伍,增加人员编制,配备巡查车辆、服装、仪器等专用执法设备,从后勤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以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使其安心执法工作,从而爱岗敬业。

三是理顺管理体制。为了扭转“执法难,难执法“的被动局面,让执法人员放手大胆开展工作,不再畏首畏尾、心存顾虑,就需要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发挥执法的效能作用,使执法监督成为常态化。

四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解决执法手段软、执法方式单一的问题。首先是结合现今的经济水平,大幅提高对国土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降低涉刑处罚的门槛;其次是针对行政执法周期较长的情况,不墨守成规,积极寻求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掌握执法主动性;其三,进一步夯实各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真正把《15号令》落到实处。

五是健全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细则,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将法律条文细化为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一方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查处时随意性过大导致的执法不公;同时,建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编印国土资源指导案例,指导基层执法工作。

六是部门联动,形成综合执法合力。国土部门在开展执法工作时,与公安、规划、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壮大执法力量,改变单一部门执法力量薄弱的困窘。

总之,国土执法是一项艰巨复杂的行政工作,随着经济发展,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需要我们每一个国土人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才能真正做好这项工作。

0一五年十月十日

(作者:县国土局 杨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