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时间:2011-06-28 00:00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

凡持有本地非农村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低于本户籍所在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未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条件的家庭成员。

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个体经营及其他劳动收入;②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障金;③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④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⑤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⑥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⑦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3、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①对国家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②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③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④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⑤在职人员按规定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多项社会保险统筹费。⑥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二、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首页复印件、户主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近期2寸免冠彩照3张。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在就业年龄内(男1855周岁、女1845周岁)求职登记证明。

4、残疾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发放程序:

1、户主进行申请,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和居住情况,并详细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入户核实,组织评审,进行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在十日内报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应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组织评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十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十日内批复镇。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复后应将批复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信息反馈县民政局。到民政局领取《低保证》,同时应凭民政局开出的介绍信在县信用联社领取《存折》,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5、被批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和存折到当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如因病、因残、年幼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和无能力领取的,可委托别人代领,代领人须出示低保户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和存折的同时还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四、城市居民最低标准,又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规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2011年紫阳县城市最低生活标准为月295元。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保障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2、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可暂停其家庭低保金的发放或取消其低保待遇。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已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不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