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案件信息公示3

时间:2018-11-29 00:00
文件名称 2018年11月案件信息公示3
索引号 0000001200400201811011 公开目录: 食品和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内容概述 2018年11月案件信息公示3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紫市监处字【2018】第37

紫阳县红瑞乐邦食品经营部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案

紫阳县红瑞乐邦食品经营部

唐云祥

20185月至7月,我局先后几次接到关于紫阳县红瑞乐邦食品经营部组织老年人进行“会销”,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的举报。201871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紫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紫阳县茶叶市场二楼的紫阳县红瑞乐邦经营部和紫阳县红瑞乐邦食品经营部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两经营部已打通为一个经营场所,场所内正有老年人在购买“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在发货,妻子正在收取货款。同时,现场还有未关闭的投影仪和笔记本电脑,现场还查获了台式电脑主机、U盘、收款收据、记账流水、购买人名单、销货款等大量证据,电脑内有大量介绍胶原蛋白肽具有调理、改善、治疗多种疾病的文字、图像、PPT、视频等。截止2018712日,当事人已组织老年人“听课”400多场次,到会老年人共计4000多人次,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方式,当事人以660/盒、670/盒的价格,分四次向老人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共计销售1476盒,销售金额965540元。

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3.吊销紫阳县红瑞乐邦经营部和紫阳县红瑞乐邦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2018
818

2

紫市监处字【2018】第2

查力丹销售侵犯“蓝月亮”洗衣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无厂品、厂址的商品案

查力丹

查力丹

20181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查力丹在紫阳县城关镇街道武商服饰商场负一楼从事蚕丝被、羽绒被、原浆酒等产品的推销,为招徕消费者,向消费者赠送鸡蛋、“蓝月壳”洗衣液、“托玛琳”纳米活性能量护具、“寒冰石”热水循环床垫等礼品。通过检查发现其赠送的礼品“蓝月壳”洗衣液属于商标侵权商品,“托玛琳”纳米活性能量护具和“寒冰石”热水循环床垫均无厂名、厂址。

当事人赠送的礼品“蓝月壳”洗衣液,属于销售侵犯“蓝月亮”洗衣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赠送的礼品“托玛琳”纳米活性能量护具和“寒冰石”热水循环床垫均无厂名、厂址,属于销售无厂名、厂址的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查力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托玛琳”纳米活性能量护具和“寒冰石”热水循环床垫;2、没收侵犯“蓝月亮”洗衣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篮月壳”洗衣液30瓶;3、对销售侵犯“蓝月亮”洗衣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自动履行

紫阳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2018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