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190100201712002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来源 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内容概述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发〔2004〕30号)中关于临时接电费的规定停止执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省内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为减轻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接入陕西电网、榆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统一降低为每千伏安每月5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资质按照项目核准(备案)相关文件确认。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其他规定仍按陕价价发〔2007〕42号、4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