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4-21 15:4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076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5〕38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年04月21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紫阳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对临时救助工作负领导责任,县、镇两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民政工作站)履行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核办理,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救助原则

(一)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以家庭自救为主,政府适当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救急救难,及时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得到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以及流浪、乞讨人员。

(一)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因家庭子女上学费用较大(主要指国家教育部认定的本科、高职院校。艺术院校和出国留学的除外),影响基本生活的一、二类城乡低保对象;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除外),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

(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五)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

(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个人。因赌博、吸毒、斗殴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实际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临时救助。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以现金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户每次不低于300元,最高限额为5000元,根据城乡居民家庭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按照重点救助与特殊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救,一般一年内一事只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因重大灾害、疾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一)因临时性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每户给予300—1500元救助;

(二)因家庭子女上学费用较大(主要指国家教育部认定的本科、高职院校。艺术院校和出国留学的除外),影响基本生活的一、二类城乡低保对象。每户给予500—1000元救助;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除外),或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每户给予1000—5000元救助;

(四)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五)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的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当地镇政府民政工作站申请办理。

(二)民政工作站或驻村联户镇干部、村干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在6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期)完成入户调查(调查人签字),镇民政工作站负责镇人民政府资料审核工作,签署救助意见,并在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由各镇直接兑付救助资金。

(三)对因突发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救助的,可先实施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上报与审批。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救助管理站按照民政部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七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省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配套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八条  救助资金管理

(一)各镇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统一下拨到各镇专用账户,各镇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二)各镇每项救助工作完结后,应将每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登录民政专用系统进行录入,建立救助资金使用台账。

(三)各镇应在每季度25日前将本季度资金使用台账报民政局备案(书面打印纸质档案),不按规定录入电子系统、逾期不上报资金使用台账的镇,将停拨其临时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核人承担相应损失,并负责追回救助款物。对骗取临时救助的,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