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8-30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61000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6〕108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8月30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30

紫阳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安康市财税收入保障办法》(安政办发〔2016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征收税款的通知》(安财税〔201614号),方便纳税人办税,堵塞管理漏洞,提升征管质量,结合紫阳县税源结构与征管机构设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协税护税责任

各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业主有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及时准确地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促进税收及时缴库、应收尽收。

二、项目资金支付审核

(一)凡在紫阳县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支付资金时实行发票、税票双审核制,即在审核发票时,同时审核紫阳国、地税局开具的纳税凭证(完税证或缴款书),缺少其中任何一种凭证的一律暂停支付项目资金。

(二)凡外地企业在紫阳县境内施工的,需在紫阳县设立财务独立的分支机构,独立办理财务结算,缴纳相关税收,承担在紫阳施工期间相关的法律责任授权。

三、税款合作征收

(一)国税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内容。县国税局委托县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事项。使用地税税收票证,直接征收增值税税款,用国税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由地税局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

(二)税款征收管理模式。进一步整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征管资源和办税窗口,形成国地税一体化办公模式。纳税人在国税窗口办理涉税业务并缴纳增值税后,国税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逐笔传递给地税工作人员,地税工作人员在征收地方各税种及附加后,再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国税工作人员。全县各基层税务机关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县地税局派人员进驻基层国税分局,并按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模式共同做好地方税费的管控。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要共同努力,积极创造条件,最终达到一人双机双系统、一窗通办的目标。

四、不动产登记实行“先税后证”管理

(一)所有涉及不动产登记事项(含新办、过户、处置)必须先完税后办证,房产交易税收完税证明均由地税部门开具。

(二)非房地产公司的不动产交易(二手房交易),由县地税局审核并征收税款出具完税证明后,县不动产登记局办证;个人、单位从房地产公司购置的不动产(一手房交易),纳税人凭国税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发票到地税部门缴纳其他税种税款,凭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到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过户手续。

(三)县不动产登记局收到地税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交易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过户手续。

五、税收违法行为协作处理

县地税局将税收失信纳税人名单书面传递至县国税局,县国税局接到资料信息后应立即核查失信纳税人的国税管理相关信息,如有违反国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县国税局对违反地税管理税种的违法行为,应协助地税局予以管理。

六、信息传递与共享

(一)每月5日前各涉税信息成员单位确定专人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安康市财税信息共享平台。

(二)每月5日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将上月各自代征税款情况相互传递,同时传递至县财政局。

(三)每月5日前县不动产登记局将上月办证详细清册传递至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七、监督考核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涉财税信息传递、财税一体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每月比对、不定期抽查、按季度通报、按年度考核,年度内抽查次数不低于四次。对因合作征收税款履职不力、未履行先税后证护税职能,导致税款流失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流失税款金额相应扣减部门预算经费;对尽职尽责的部门年终予以奖励。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