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6-13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60800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6〕71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6月13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现将《紫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12

紫阳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步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中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构建覆盖全县、权界清晰、有序对接、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切实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登记。按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设立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工作。

(二)坚持统筹协调。将我县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县国土局,构建有序对接上级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三)坚持便民利民。按照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坚持稳妥推进。按照“新开旧停、不变不换”的原则,做好启用新证和停发旧证工作衔接。实施统一登记后,统一发放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颁发原版证书,已发放的原版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新,今后通过变更、转移登记等逐步替换,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三、登记类别及范围

不动产登记类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在正式启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整合职责,组建机构。将分散在县国土局、住建局、农林科技局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县不动产登记局(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牌子),设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准备办公场所和设备。县国土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县财政局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办经费,采购办公桌椅、电脑、档案密集架等设备。

3.配备工作人员。县编委办、人社局根据编制员额,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确定各相关部门划转人员名额,把目前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业务人员划转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衔接。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局工作人员确定后,及时进行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技能,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及成果标准的规范和统一。

4.梳理再造登记流程。县不动产登记局要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在业务梳理的基础上,制定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在理清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内容,制作业务指南,明确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材料及办理时限。

5.设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2个不动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政策咨询和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印制登记事项办事指南和宣传手册,公开不动产登记流程、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及所需填写表格的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启动实施。根据省市要求时限和我县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政府发布公告,于20166月中旬启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对外开展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业务。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步推进,首先将土地、房屋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县国土局、房管局不再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业务。

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3年过渡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县农林科技局会同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全县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过渡期满后,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统一登记。

(三)完善提高

1.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县国土、住建、农林科技等部门要积极协调、沟通,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合理调整与登记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关联性强,不动产登记局与房管部门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配合,互相兼顾,统筹协调,确保业务衔接顺畅、信息互通共享。

2.有序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县国土局牵头,县房管、农林科技等部门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县国土局协同各部门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电子数据、信息系统等资料完整移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的相关后续衔接工作。

各部门要加强登记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确保资料及系统完整移交,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进入正常后一定时期内完成资料移交工作。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在2016年底前完成移交。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待过渡期满后再行移交。

3.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将现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建库。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对现有土地、房屋等登记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宗地为基础建立关联关系,建设涵盖不动产空间信息、登记簿证信息、登记业务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登记信息的录入,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支撑。对历史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须在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时补充完善权籍图、登记簿册、登记档案等资料。

4.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登记资料数字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实时互通共享,以及预留链接国家、省级统一信息平台接口的要求,由县国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现有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完善升级,以及开发新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应用系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的要求,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通过数据交接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要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5.延伸登记窗口到镇。为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2017年将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延伸到镇,在镇国土资源所加挂不动产登记服务站牌子,在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置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就近受理群众登记申请,提供代办服务。

6.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以及不动产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7.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机制。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任务,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职责。该项工作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实行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推进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议事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作配合。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县编办要加强对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设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政府办(法制办、政务中心)要做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审查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调整设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县财政局要调整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县人社局要及时划转人员,做好不动产登记人员调配工作;县住建局、农林科技局要协同县国土资源局认真落实好上级精神,扎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做好职责整合、工作交接、资料整理移交、信息互联共享等工作;县国土局牵头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交接、人员调配、窗口建设、资料移交、制度建设、信息整合、平台搭建等具体工作,加强登记工作管理。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三)落实相关保障。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根据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相应划转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县财政局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预算,保障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注重宣传引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