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09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61200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6〕134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11月09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政令186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现就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及进一步规范开展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范围: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倍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治疗的;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的;

4.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

5.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的;

6.不能按照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

1.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A类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B类、C类人员给予部分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并发症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50%比例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三)住院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10000元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为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2万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10000元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 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 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 万元。

(四)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住院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五)特殊情况的认定。

1.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属于救助范围的,在市(含市)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25%的比例予以救助;在市外和市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20%的比例予以救助。

2.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政策。

3.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可以上浮10%。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单病种治疗的,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医疗救助。

三、医疗救助程序、结算及兑付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对象:县民政部门向县合疗(医保)办提供在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并按相应资助标准支付县合疗(医保)办参合参保资金,县合疗(医保)办对民政局提供的资助对象实施全面参合参保。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救助金

(三)住院医疗救助对象:

1.“一站式”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合疗(医保)证,由各镇民政工作站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合疗(医保)窗口申请“一站式”服务,医院对患者身份核实后,通过民政社会救助监控系统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到定点医院。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本人持户口本、身份证、优抚证(重点优抚对象)、合疗(医保)证到定点医院合疗(医保)窗口申请“一站式”服务,医院对患者身份核实后,通过民政社会救助监控系统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到定点医院。

各定点医院依照不同救助对象的标准,合疗(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照救助对象对应的比例计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后即可办理出院(特困供养对象可直接办理出院),救助资金由医院垫支。县民政局和定点医院业务人员,每月底对账,每季度末结账,保证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准确无误。

2.医后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在非“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合疗(医保)报销后持户口本、身份证、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依据、合疗(医保)报销明白卡或补偿结算单到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对特困供养人员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按比例予以救助,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2)其他困难救助对象在非“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合疗(医保)报销后持户口本、身份证、贫困证明、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依据、合疗(医保)报销明白卡或补偿结算单到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通过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比例予以救助,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3)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经合疗(医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持户口本、身份证、贫困证明、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依据、合疗(医保)报销明白卡或补偿结算单到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镇人民政府通过调查、评议、审核、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予以救助,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助流程,审定救助对象,夯实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服务管理、救助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规定将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的落实。审计部门要做好医疗资金的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镇要将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三)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的现象发生。

(四)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资格,对于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2015年4月2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紫政办函2015〕40号)同时废止。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