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6-27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70600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7〕7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6月27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紫阳县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确保采石类矿山关闭任务圆满完成。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7日

紫阳县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实施方案


  根据《安康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安政办发〔2016〕91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51号)及《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采石类矿关闭的工作的通知》(安国土资发〔2017〕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不含10万吨)花岗岩、瓦板岩及建筑石料类采石场,使采石类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矿山无违法用地、越界开采,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到2020年全县采石类矿山保留5-7家。

 二、整治关闭对象
  (一)对以下类型采石类矿山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
  3.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4.采矿权过期未按期延续的;
  5.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
  6.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没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及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7.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
  (二)对以下类型采石类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淘汰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花岗岩、瓦板岩及建筑石料类采石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的一律不再延续,到期一个淘汰一个;
  4.在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可视范围等区域内开采的;
  5.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7年6月~2017年7月):以全面排查摸底为重点,对辖区内花岗岩、瓦板岩、采石场开展拉网式普查,对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分别登记造册,制定关闭名单。
  第二阶段(2017年8月~2017年10月):以整顿关闭为工作重点,在排查摸底基础上,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落实具体的停产整顿、资源整合以及关闭企业措施。
  第三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组织安监、环保、国土等现场检查,对符合关闭条件的,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并请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佳斌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夏德晏 县国土局局长

成 员:马银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 建 县公安局副局长

许 松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发勤 县环保局副局长

王永顺 县水利局副局长

马 东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相关镇各分管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副局长向连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职责,夯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开山采石类矿山关闭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1.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矿山关闭的补偿工作。
2.县安监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和吊销等工作,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

3.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关闭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执行情况。

4.县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关闭矿山经营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注销矿山营业执照。

5.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矿山的爆炸物资处置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6.县水利部门负责检查矿山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

7.各镇负责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生产企业,杜绝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三)严格工作要求

关闭的矿山必须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设施;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不得互相推诿,对由此造成工作受阻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