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司法局2026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6-03-23 16:19来源:紫阳县司法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司法局2026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6-1278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年03月2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司法局2026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紫司罚(2026)001号 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周方满违规执业问题 周方满 2023年5月,王先梅到紫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咨询承包快递驿站经济纠纷,当天该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周方满接待后,就直接与王先梅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缴纳代理费2000.00元给周方满。周方满未将此案纳入城关法律服务所“四统一”管理,因个人疏忽将王女士提供的资料混入其他案卷中,至今未办理此案。 该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138号令)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等规定。 警告 紫阳县司法局2025.3.20 自动履行 11610924016054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