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11-17 09:30来源: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社局
文件名称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6-0250 公开目录: 决策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安财社〔2025〕155 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年11月17日
内容概述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高新区创业就业局、财政局、恒口示范区对外贸易合作中心、财政局,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5〕81号)及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7日

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5〕 81号)及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监管;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办理补贴资金支付手续。

人社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联合下达就业补助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或单位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我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财力紧张、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四)严格程序,确保安全。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全流程控制、全过程监管,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出范围。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能力提升补助经费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本文中所指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一般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人员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从本办法生效之日开始算起)免费职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在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限额内,可由各部门与人社部门联合确定分工种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6个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取得符合规定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基本补贴标准的 150%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分类确定,补贴标准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基本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每8个课时180元。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基本补贴标准。

(二)创业培训。对六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含S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给予补贴。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参加创业培训每人每期补贴 600元。创业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时间为 1学期不少于7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不少于144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对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收入家庭学员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按该职业(工种)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相应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证书的,分别按每人4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项目制培训。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社会具有资质的优质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结合地方实际,适时组织免费培训。项目制培训应突出反映工作绩效,并按协议约定执行。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达50%(含)以上、65%(含)以上、80%(含)以上3种情况分类给予补贴。补贴根据实际参训人员总数进行核算,标准为每人每期最高不超过4500元,具体标准为就业创业成功率达50%(含)以上的补贴标准为3500元、65%(含)以上的标准为4000元、80%(含)以上的标准为4500元。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 200元;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从本办法生效之日开始算起),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每人只能参加1次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其中,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7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按照满足条件人数每人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见习单位年度接收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留用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追加发放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

第九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 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指在县域范围内创办实体的农民工),给予每人(以注册法人为准,不含股东)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符合《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养老保险400元、医疗保险150元、失业保险15元。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养老保险350元、医疗保险100元。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养老保险400元,医疗保险150元,失业保险15元。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单位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养老保险350元,医疗保险100元。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政府集中开发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有条件的地方可鼓励用人单位增加一定比例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由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报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至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县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当年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总收入的20%(创业孵化载体补助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一)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补助。对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指政府设立和运营的各类就业服务平台,包括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高校就业服务驿站、园区就业服务驿站、零工市场(驿站)等,承担免费就业公共服务的,可根据其前一年度推送就业政策涉及企业户数、归集发布有效岗位数量、组织开展招聘会次数、提供就业创业指导人数、促进就业人数等,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二)创业孵化载体补助。对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 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定补助,给予每个创业孵化载体补助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创业孵化载体的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自然人最多享受一次补助。

(三)高校校园招聘补助。根据高校毕业学年学生人数分3个档次确定补助标准,5000人以上的补助30万元,2001人至4,,,人的补助25万元,2000人以下的补助20万元。

(四)支持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五)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实施主体应为人社部门;承接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无违法或失信记录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满足就业服务多元化需求的供应商。购买项目主要包括

1. 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高校就业服务驿站、园区就业服务驿站、零工市场(驿站)等,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向用人单位宣传就业政策、搭建招聘平台、保障用工服务,向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推荐、信息推送、专场招聘、岗位推荐、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2. 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作用,通过提供现场招聘、网络(直播)招聘、校园招聘等方式,高频次开展招聘活动,搭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向选择平台,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季节性务工、组织转移就业,更好促进就业。不包括政府单位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人社部门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分类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所需资金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备案、省级评审结果,分别从中央、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区)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县(市、区)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十五条 能力提升补助经费。各县(市、区)财政应当保障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省市财政对财力紧张、就业任务重的县(市、区)可给予一定的能力提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公共就业专项活动、提升就业服务能力。能力提升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人员工资津补贴、“三公”经费、办公用房基础建设、大中型维修等支出。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指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除能力提升补助经费外,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市级分配就业资金与各县(市、区)财政配套投入的就业资金相挂钩。中、省、市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的方式确定各县(市、区)的分配额度。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各县(市、区)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主要根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四)重点工作因素主要根据中、省、市年度就业工作安排部署,重点考核重大专项就业工作完成情况。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用于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的支持对象。

第十九条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时,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各县(市、区)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人社、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提交市政府审定,30日内正式下达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个人和单位一般按属地原则申请就业补贴。人社部门应随时受理各类补贴申请,每两个月审核支付一次。政策扶持对象(个人和单位)应在达到各类补贴申报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超过6个月的,人社部门不再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报时限、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市智慧人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市、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县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备案。涉及脱贫劳动力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政策,本办法已作出调整并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的,继续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1〕12号)等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确定的标准,按规定程序变动的,以新标准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安财社〔2021〕1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