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下半年典型案例 |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6-001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04日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年01月04日 |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下半年典型案例 | ||
2025年以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扣民生关切、回应民意诉求,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民生保障专项执法行动。以“四个最严”标准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有效震慑了不法经营行为,筑牢市场安全防线。现将下半年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徐某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经营假药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租赁的位于紫阳县火车站广场附近门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内有自制“中药粉”和“塑料袋装蜜丸”若干,另检查发现当事人自制的印有“刘氏秘方”的海报含虚假内容。2025年10月28日,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和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认定,最终认定涉案“中药粉”为假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紫阳县公安局。
案例二、紫阳县某服装店经营侵犯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1月21日,本局接到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称当事人销售有涉嫌侵犯该公司服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识皮带。
接到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核实,经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现场对当事人店内“**”服饰及皮带进行真伪鉴定,发现有侵犯该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标识皮带9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紫阳县某摩托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摩托车检测服务强制消费案
2025年8月8日,本局接到民意快线工单,投诉举报人称在领取检车结果时被告知需购买交强险,否则拒绝向其提供检车结果。
收到工单后,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检查核实。经查,2025年8月7日,投诉举报人代其妻子到当事人公司对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测,在被检摩托车交强险和车主人身意外险均未到期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投诉举报人购买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人身意外险,否则拒绝向其提供检车结果,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紫阳分公司发布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且未对产品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的有投资回报预期的保险产品广告案
2025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开展广告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大厅内放置有立式户外广告牌1份,系有投资回报预期的保险产品广告,广告内容未对其产品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者警示,并在广告中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中《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紫阳县某直营店经营失效产品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5年7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有2种失效产品和2种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紫阳县某服饰经营中心经营不合格羽绒石墨烯保暖衣案
2025年11月27日,本局接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安市监质监抽移字第20251126-1号),省局2025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某品牌701浅灰B类规格型号的羽绒石墨烯保暖衣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样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紫阳县某母婴旗舰店经营无强制认证标识的儿童用品等案
2025年6月17日,市局在开展的农村消费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红色滑板车等6款童车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CCC强制认证标识;1款儿童推车车身标签无合格证明、无CCC强制认证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紫阳县某化妆品销售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5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紫阳县红椿镇开展专项检查时,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13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根据《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陕西某养老服务集团公司紫阳分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养老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对陕西某养老服务集团公司紫阳分公司开展检查时,现场在当事人二楼医务室发现5种医疗器械超过失效日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紫阳县某蛋糕加工小作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5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紫阳县双安镇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4种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