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 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11-27 09:3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 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5-5992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5〕4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 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紫阳监管支局、县农商银行:

《紫阳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

紫阳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惠民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确保财政惠民补贴资金规范、精准、及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15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惠民补贴和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22〕1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陕财办农〔202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发展生产、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各类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汇入为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存折)的发放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项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收集、补贴资金筹集、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分配下达、委托银行发放、发放信息反馈核实和补贴资金发放纠错等工作内容。补贴项目政策、补贴资金标准和部门管理职责仍按照各类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范、一行代理、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原则,依托陕西省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平台,对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建立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  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实行年度管理。除中央、省级和市级明确不纳入“一卡通”发放或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外,要将下一年度预计支付到人到户的各类财政补贴(助)资金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对省市确定的项目要全部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对县级需要通过“一卡通”发放的项目,由补贴资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纳入。每年参照省市“一卡通”管理项目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县当年纳入“一卡通”发放项目清单并于每年3月底前在县政府网站集中统一公开

第六条 新设立的中央和省市县各类补贴资金按规定需纳入“一卡通”管理的,应及时纳入,做到应纳尽纳。

第七条  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政策到期后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镇管采集、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代发”的管理机制和“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工作合力。

第九条 县财政局是补贴资金拨付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发放数据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在“一卡通”系统中进行操作。

2.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和核实情况审核指标,并完成资金拨付相关业务操作。

3.监督资金兑付情况,督促代发金融机构及时兑付,收集上报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等。

4.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5.督促各镇财政所做好农户基础信息维护和发放管理有关工作。

6.按网点分布、方便服务等条件,确定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明确代发银行职责,与代发银行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

7.根据发放部门提供的纸质审批文件核实“一卡通”系统录入的人数和金额,无误后在“一卡通”系统登记支付成功后的划款回单,生成兑付凭证,并将数据发送到代发金融机构。

8.将生成的兑付凭证和转款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由发放部门送达代发金融机构,并完成“支付令”维护。

9.负责“一卡通”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

10.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补贴政策执行和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收到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补贴资金方案(计划)后,组织镇、村(社区)提前做好人员信息核定、发放范围和标准界定等前期基础性工作。

2.制定惠民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审核各镇上报的补贴发放资料,负责明确补贴对象,采集、完善、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审定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3.按生成发放数据的补贴金额向代发金融机构指定账户拨付资金。

4.代发金融机构发放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看补贴发放回执信息,对未发放成功的补贴资金,经核实后要按程序重新发放,对确实无法发放的补贴资金要限时退回财政。对漏发的补贴资金,要按程序予以补发;对错发、多发的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资金拨付渠道由行业主管部门追回至财政云指标重新兑付。以上情况,均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向县财政部门提供银行退回清单和相关情况说明。

5.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及时对补贴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账务处理。

6.组织镇、村(社区)及时公示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和发放情况,并建立公示公开台账,公示公开时间不少于7日。补贴发放前,组织各镇、村(社区)通过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可以体现公示日期的照片上传至“一卡通”兑付系统公示模块;补贴发放后,在一个月内组织各镇、村(社区)及时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定期对公示公开台账进行抽查复核。

7.定期对各镇惠民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会同各镇做好惠民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

9.会同公安、司法部门核实核准死亡、服刑人员补贴发放信息等工作。

10.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代发金融机构是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服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开放服务窗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发放内控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的时效性、安全性。要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做好银行卡、存折的使用宣传工作,根据群众个人需求为银行卡配备相应的存折,规范打印存折或银行卡上账资金的四字标识,确保群众清晰了解补贴发放信息。

2.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名称,更新银行发放系统,规范项目名称(简称),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

3.依据兑付凭证和转款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核对发放金额和转入金额、户数(人数)等,核对无误后在银行系统中予以维护,并将补贴资金在24小时内打入群众“一卡通”个人账户,并在发放清册(或发放汇总表)上加盖业务印章,返回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记账、存档。

4.对未发放成功的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5.补贴资金发放后,实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资金到账短信通知,短信内容包括补贴项目名称和发放金额,并对“一卡通”账户户主提供便捷查询服务。

6.每月中旬和月底提供一次对账单,对县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随时需要对账的要予以积极配合,确保账与银行余额一致。

7.对需要提供发放清册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盖章。

8.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补贴对象新开、补办“一卡通”银行账户,并告知补贴对象及时向所在镇财政所变更新改账号,为补贴对象打印补贴查询明细。

9.配合县财政局做好惠民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反馈资金支付信息。

10.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十二条 镇政府是资金分配和补贴对象确定及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各村(社区)委会采集、维护、更新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每年3月和9月定期组织各村(社区)开展人员基础信息的“增删改”工作,从源头保证发放补贴资金的准确性。

2.组织各行业站所(核实乡镇机构设置名称)要按照各项补贴政策的不同管理要求,认真核实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发放范围、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金额等信息,并将补贴信息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对补贴兑付的政策性、公平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3.组织行业站所对补贴发放信息进行核实、初审、录入和公开公示,会同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核实核准死亡、服刑人员等补贴发放信息。

4.做好惠民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5.开展惠民财政补贴政策宣传、资金兑付及农户基础信息建设等工作。

6.在做好补贴项目日常性公示公开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和人员流动情况,在年底或下年初对全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集中公示。集中公示内容包括所辖各村(社区)全年收到的所有补贴资金总数、每项补贴的分项资金数及各项补贴领取人员姓名、金额等信息,形成资金总账、分项帐和发放明细账。每类补贴项目要标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镇、村分别留存集中公示台账,便于群众查询监督。

7.对惠民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8.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开展的工作。

第十三条 镇财政所职责:

1.按照各类惠民补贴政策要求,将村(社区)上报的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信息在“一卡通”兑付系统上进行登记。新增或变更户主及人员信息的,需补贴对象向乡镇提供村(社区)委会开具的介绍信;新增或变更银行卡信息的,需提供乡镇向代发金融机构开具的介绍信回执。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农户基础信息,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定期核查、完善、清理居民基础信息。

2.农户基础信息数据一般不得随意增加和变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变更的,由户主提出申请,报经村(社区)委会审核加注意见,并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到财政所进行新增或变更。

3.办理“一卡通”账户的挂失、更新、分户、新增、身份信息重复、一人多卡、区划异常等事项,对“一卡通”兑付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4.受理城乡居民查询补贴及咨询政策等业务。

5.归类保管各类资金监管资料,及时向县财政局和镇政府反馈补贴资金监管情况等。

6.协助县财政局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监督检查。

7.其他按政策规定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职责:

1.负责人员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信息的采集,核实上报本村人员新增、死亡、变更个人银行卡号和手机号、变更户主等个人基础信息,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的公示公开和代管代领相关工作。

2.其他按政策规定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十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下达指标--部门制定方案--各镇编制底册--部门审批确认--录入‘一卡通’发放系统--财政拨付资金--银行代发”的程序发放。

第十  补贴资金依托“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和管理,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一人一卡”发放到本户户主或家庭成员“一卡通”账户。发放到户的发放至户主卡号,发放到人的发放至本人卡号。

第十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部门年初预算批复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正式下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印发各镇具体实施,并向各镇及时下达补贴资金数量及金额。

第十  各镇依据惠民财政补贴政策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分配方案,采集、完善、编制当期单项分户发放清册并在村务公开场所和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资金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各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和惠农补贴政策等对各镇报送的补贴资金到户发放清册进行审核,核定补贴对象范围、基础信息、补贴类型、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所有镇补贴数据审核完毕后,组织各镇及时完成“一卡通”系统数据录入,并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对各镇“一卡通”系统数据审核确认后,在“一卡通”系统导出补贴分户发放清册及对应的电子数据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和资金申请批件报送县财政局分管业务股室申请资金,并在“一卡通”系统中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  县财政局分管业务股室“一卡通”中按时对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完成程序性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到部门往来资金账户。

第二十 县财政局将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当期分户发放清册及对应的电子数据传输给代发银行。代发银行收到补贴资金后,依据当期分户发放清册及对应的电子数据,分清条目,在24小时内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在发放清册上加盖业务印章,返回县财政局相关股室记账、存档。补贴资金发放后,代发银行要及时将补贴到账短信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同时将发放情况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二十 补贴资金代发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代发失败信息通过“一卡通”系统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后在“一卡通”系统中进行修改,修改后在系统中及时发放;再次打卡失败的,部门或相关镇再次修改发放,直至发放完毕。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发放的补贴资金要及时退回财政,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处理。对漏发的补贴资金,经各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进行补发;对错发、多发的补贴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镇村核实后,并将资金交回财政。向县财政局提交核实情况报告、相关情况说明和收回资金申请,镇村负责做好资金交回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开补贴政策和预算下达文件。上报补贴信息前和补贴资金发放后,各镇、村(社区)按照相关补贴政策要求,通过公开公示栏、微信平台等渠道,及时将享受补贴人员的基础信息、发放的补贴项目和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  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设立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账簿,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根据补贴资金的名称,设立明细账,全面反映各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

 

第五章  规范代管代领

  第二十七条  补贴对象领取补贴资金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领取。对因身体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和领取补贴资金的,由补贴对象指定一名亲属或其他人作为代管代领人,授权为补贴对象领取和保管补贴资金。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补贴对象,由法定代理人代管代领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  代管代领行为必须经过村(社区)委会和镇政府审核备案。对代管代领人有分歧、矛盾的,由村(社区)委会负责出面协调解决,必要时由村(社区)委会指定人员进行代管代领。村干部原则上不得作为补贴对象的代管代领人,确有需要的,必须经镇政府同意,并由镇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村干部代管代领补贴情况进行监督,严防出现截留私存或用于村集体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  领取补贴资金时,代领人应提供村(社区)、镇政府同意领取的委托证明。

第三十条  代管代领人应将补贴资金全额交予补贴对象,或全额用于补贴对象个人开支,不得将代为持有和管理补贴对象的“一卡通”卡片(存折)转借或出租他人,不得用于授权范围外的支出。

第三十  村(社区)委会、镇政府负责对代管代领情况进行监管,分村(社区)建立代管代领台账并定期开展核查。各镇对代管代领台账电子数据汇总后定期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所有补贴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审核、同步下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县财政局要对重大政策、项目实行绩效跟踪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以及加强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推动补贴资金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和县财政局做好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印制“明白卡”等多种渠道、多方式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前后的公示公开工作。鼓励运用“陕西省财政厅”微信公众号、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公众服务平台、“陕西农信”公众号等平台和载体,让群众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和同村他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认真受理举报信息并形成台账,及时核实查处反馈。

  县财政局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逐级靠实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要明确责任领导、具体经办人,建立县级及县级以下“一卡通”管理到人责任清单。县财政局要切实担负起“一卡通”管理统筹协调工作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平稳运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上下贯通、纵横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十五 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一卡通”管理工作是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切实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有力举措,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具体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推动“一卡通”管理科学、运行规范、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真正成为群众的“明白卡”“幸福卡”。

第三十六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抽取本行业一定比例的到人到户重点补贴项目,核实发放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县财政局要积极配合各级各类监督检查,每年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切实履行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责任,持续推动“一卡通”规范管理运行。

三十七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问题线索对接承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补贴资金监管。

三十八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有与省市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