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5-5777 | 公开目录: | 行政收费 |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5年12月11日 |
| 内容概述 |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 | ||
按照《紫阳县发展和改革局、紫阳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紫阳县财政局、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2025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 2200 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 3%。 |
(1) 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 800元―1000 元、500 元―700 元、 300 元―500 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 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 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 0.5‰ ,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 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制定 |
财综字〔1998〕125 号,财综〔2011〕 2 号,财综函〔2011〕33 号,财办综〔2011〕111 号,陕财办综〔2015〕 154 号,财税函〔2016〕291 号,财税〔2016〕12 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 号,陕财办综〔2018〕3 号,陕财办综〔2019〕 25 号,陕财办税〔2020〕4 号,陕财办综〔2021〕9 号,财税〔2023〕 9 号,陕财办预〔2023〕57 号 |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 起 征 点 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
|
2 |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 3%计征。自 2016 年2 月 1 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含 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 号(国务院令第 60 号修改发布) ,国发明电〔1994〕2 号、 23 号,财综〔2007〕53 号,国发〔2010〕 35 号,财税〔2010〕103 号,财税〔2016〕12 号,财税〔2018〕70 号,财税〔2019〕13 号,财税〔2019〕 21 号,财税〔2019〕22 号,陕财税〔2019〕5 号,财税〔2019〕46 号,陕财税〔2019〕1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76 号 |
|
|
3 |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 2%计征。自2016 年 2 月1 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 2019 年 1 月 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综〔2004〕73 号,财综〔2007〕53 号,财综〔2010〕98 号,陕政办发〔2011〕 10 号,财税〔2016〕12 号,财税〔2018〕 70 号,财税〔2019〕13 号,财税〔2019〕 21 号,财税〔2019〕22 号,财税〔2019〕 46 号,陕财税〔2019〕5 号,陕财税〔2019〕1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陕财办预〔2023〕57 号,陕财税〔2023〕 13 号 |
|
|
4 |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府性基金 |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 =计费销售额×3%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政府制定 |
国发〔1996〕37 号,财预字〔1996〕 469 号,财文字〔1997〕243 号,财税字〔1997〕95 号,国办发〔2006〕 43 号,财综〔2012〕68 号,财综〔2012〕 96 号,财综〔2013〕88 号,财综〔2013〕 102 号,财税〔2016〕25 号,财税〔2016〕60 号,财税〔2019〕46 号,陕财税〔2019〕 15 号,陕财办预〔2023〕57 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 税 服 务 免征。 自 2019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 事 业 建 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 的 50% 减征。 |
|
5 |
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 倍计征。 |
政府制定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综字〔1995〕5 号,财综〔2001〕16 号,财综〔2001〕18 号,财税〔2015〕72 号,陕财办综〔2016〕 85 号,财税〔2017〕18 号,陕财办综〔2017〕2 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 号,陕财税〔2018〕 7 号,陕财办税〔2020〕1 号,陕财办预〔2023〕57 号 |
自 2018 年 4月 1 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3倍 降 低 至 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