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5-5769 | 公开目录: | 行政收费 |
| 来源 | 紫阳县林业局 | 公开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林业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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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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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阳县林业局 |
本级(税务部门代征)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 (三)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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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财税〔2022〕50号,陕税发〔2023〕5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陕财税〔20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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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阳县林业局 |
本级(税务部门代征)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察、旅游等活动需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收费标准为每亩3500元;对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草原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控,确需征用或使用的,收费标准为每亩7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折算收取。 |
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财发〔2010〕132号,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陕财税〔2023〕6号,安财税〔2023〕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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