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02 08:2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5-4130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5〕35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紫规[2025]004-政府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现将《紫阳县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日


紫阳县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保障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发挥作用,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9第4号)、《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_T 30600-2022)、《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程质量管理办法》(陕农发〔2024〕78号)、《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农发〔2024〕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后管护的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职责。主要包括成立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组织,制定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基础设施完好;做好本行政区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摸底、调查、统计、分类归档工作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年度管护意见;切实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后管护,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及时依法查处破坏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保障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不受破坏。

第五条 村委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责任主体,在属地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高标准农田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受益农户的管护责任;按照合同要求督促管护人员做好管护工作。

第六条 受益农户承担责任田范围内的沟渠清淤疏通、道路清杂清障等养护管理责任,对自然灾害造成轻微损坏工程的由受益农户自行修复,造成较大损坏的及时向村委会或管护人员报告。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在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流转农田的建后管护工作。同时,必须接受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土地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数量,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村委会可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

第三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市、县级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移交给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工程质量保质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或问题导致的损坏,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缮。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生产道路、农桥、灌排渠道、输水管道、拦水坝、涵管、护地堤等)进行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条 管护标准

(一)灌溉设施方面。通过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蓄水池无无沉降开裂、坍塌破损、漏水、渗水现象,警示、安全等标识牌完好,安全爬梯、防护围栏能正常使用;灌溉管道通畅、无破损现象;拦水坝无淤堵,无沉降开裂、坍塌破损、底部掏空、渗水等现象;闸阀、出水桩管材管件无破损变形、剥落锈蚀,能正常使用。

(二)道路方面。通过定期保养,确保道路及排水沟通畅、路面平整、塌方清理及时。

(三)土地平整方面。通过定期巡查,确保田坎结构完整,无沉降开裂、坍塌破损现象、无“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四)排洪渠道。通过定期检查、清理,确保渠道通畅,无沉降开裂、坍塌破损、淤堵现象。

(五)农桥(涵)。通过定期保养,确保农桥(涵)正常通行,无明显的沉降开裂、坍塌破损现象,农桥(涵)警示、安全、限重等标识牌及安全防护栏完好。

(六)护地堤。通过定期检查,确保护地堤完好,无坍塌破损现象,满足农田防洪要求。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尤其是极端天气(持续干旱、暴雨、暴雪、温度骤降、强降雨等)结束后,应第一时间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巡查,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巡查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并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相关情况,村委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因灾有较大破损现象和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工作人员应及时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资金到位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相关要求确定采购方式或招标方式。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后经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联合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十六条 镇村两级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四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七条 中省市下拨的管护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建设区相关镇人民政府,用于管护人员工资及工程维护费用,镇人民政府按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检查。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纳入各镇年度综合考核,对设施运行、“非农化”“非粮化”管护情况分别进行赋分。

第二十条 各镇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管护不力,造成高标准农田项目设施闲置及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等情形的,依法依规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管护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管护办法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