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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民政局关于征求《紫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年07月10日来源:紫阳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高殡葬管理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紫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附件:紫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915-4425163

邮箱:1043651170@qq.com

址:紫阳县城关镇桥沟路28号

紫阳县民政局

2023年7月10日


紫阳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有序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紫阳县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管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紫阳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宣传、民政局、文旅等部门要共同配合,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必要的具体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丧葬行为。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  城关镇、蒿坪镇、向阳镇、高滩镇、毛坝镇、麻柳镇划定为火葬区域。

凡火葬区范围内的公民(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除外)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除火葬区外,其他区域的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也应实行火葬。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深埋。推行非供养人员火葬奖励,对自愿火化的群众,按《安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实行奖励或补贴。

第八条  困难群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殡葬救助1000元,救助金额按国家过的调整公布。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非特殊情况的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立即送殡仪馆火化;患传染病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其他的由公安机关鉴定出具死亡证明,遗体需暂时保存的,按特殊案情需要处理的除外。

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后火化,所需经费从县级配套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6小时内用殡仪专用车接运遗体,发现死因可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三条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提倡文明树葬、花坛葬、抛撒骨灰、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形式。

第十四条 县境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出县境外的,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建有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社区(村)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建有殡仪馆的集镇社区,应在殡仪馆举办治丧活动。在尚未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社区(村)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属地政府指定地点安葬。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县民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办殡葬设施。

第十七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禁止占用耕地、林地等限制用地,严格履行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必须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S529省道紫阳段、S318省道紫阳段、S211(原310省道)省道紫阳段、铁路、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旅游规划区和产业园区及县城规划区直观坡面修建坟墓。

第二十一条  县境内铁路、公路两侧直观坡面、地面已散葬或成规模安葬的坟墓,丧属必须植常青树予以绿化遮挡或迁移。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圈占或修建墓地;

(二)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三)建立、恢复宗族墓地(包括建设宗族骨灰堂、房等设施);

(四)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五)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六)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三条  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过80厘米,厚度不超过10厘米,提倡卧碑。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禁止大操大办。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众场所停放遗体、搭灵棚置办丧事,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在有固定治丧场所的社区(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办公场院、门前场所等提供给丧属置办丧事。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组建的红白理事会等治丧机构,必须在县民政局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在固定场所开展治丧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除外)死亡的,应当落实火葬政策,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或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骨灰在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存放。

第二十八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葬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除黑纱、白花、寿衣、挽帐外,禁止制作、销售纸马、纸车、纸电器、冥钞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制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紫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24日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紫政办发〔2009〕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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