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3-0103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紫政办发〔2022〕74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10月1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年10月19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易地搬迁安置社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镇人民政府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首次交存收集、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 加强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按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60元/平方米标准核算。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公有房屋应按上述标准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第八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进行查验。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续交后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公有房屋已经出售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使用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通过后的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列支。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说明;
(四)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始施工。不符合条件的,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说明;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工程尾款,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现场验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八)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后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书》,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将款项支付维修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 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出现紧急情况的,经镇人民政府、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维修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因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因消防设施故障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消防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当包括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具体设施设备、部位、部件等。
第十六条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正常使用为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扩大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第十七条 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物业服务企业持《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请书》、维修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立即审核,经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立即施工。不符合条件的,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说明;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请书》、应急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第十八条 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规定,依法对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专户银行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维修资金的;
(二)代收维修资金的;
(三)挪用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 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应交存维修资金,其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规定未涉及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与市级以上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至2024年10月18日止,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