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6-23 09:16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3168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1〕5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紫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紫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救助工作效率,按照《陕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2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工作,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加强监督管理和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切实打通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和困难群众的满意度。

二、权限下放试点范围

全县17个镇同步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工作。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的条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的条件,依据新修订的《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和现行的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特困人员认定的条件,按照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执行。

四、确认权限下放后的社会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条件的,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通过“e救助”平台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相关材料对照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所提供材料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补充的其他相关材料。

1.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报告,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接受委托后,依法开展有关信息核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反馈给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低保收入、财产状况的申请资料予以退回。

2.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状况、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开展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3.初审公示。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核查等情况,将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在村口要道或人员居住相对密集的院落醒目处同步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公示公告中需留有监督举报电话。

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会需由镇联村(居)领导、包组联户干部、村“三委”干部、三分之二以上在家党员群众代表等参会。民主评议没有问题的,进入审核环节;民主评议中发现问题且能证实的,重新进行入户调查或终止本次申请。

4.审核。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入户调查情况、有争议户民主评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专题会议需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记录审核讨论过程的有关内容,并存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档案。

(三)镇政府确认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确认会议制度,一般由分管领导负责,民政、财政、纪检、乡村振兴(扶贫)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确认会议通过对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审查,提出确认意见。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及分类施保情况,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确认同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由镇人民政府印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名单公示公告并加盖公章,在对应的村(居)固定的公示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含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住址(到村)、家庭收入保障金额)。有条件的,可在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

(四)县级核查

镇人民政府在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后,要及时向县民政局上报审核确认文件和相关档案资料。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新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30%比例进行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县民政局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五、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需要实施动态管理调整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将信息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

对一、二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一次核查,依据核查情况,作出维持现有保障标准、调整保障标准、退出保障的决定,退出保障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对三档低保对象,每年的二、四季度进行两次核查,依据核查情况,作出维持现有保障标准、调整保障标准、退出保障的决定,退出保障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落实“渐退帮扶”政策。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经核查确认,作出终止供养的决定。

六、职责划分

(一)县民政局职责:

(1)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程序,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2)健全完善信息核对系统,接受镇人民政府委托,积极开展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

(3)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工作。

(4)对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30%比例抽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等备案对象、公示及评议环节有争议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所在镇人民政府。

(5)会同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督促、检查。

(6)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工作;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

(7)负责县本级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工作,社会救助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8)负责本县社会救助工作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9)负责对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

(10)负责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的审查、纠错工作。

(11)负责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件的处理、转办、交办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

(1)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认定)工作机制。

(2)具体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委托县信息核对中心进行居民家庭有关信息核对、开展入户调查、公示、民主评议、审核、确认(认定)、长期末端公示等工作。

(3)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结果的最后确认(认定)工作。

(4)负责社会救助近亲属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救助档案管理。

(5)负责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的数据录入和数据维护工作。

(6)通过内部调剂等方式,配备足够的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推进。

(7)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8)承办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投诉、信访等事项。

(9)负责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与救助服务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10)对县民政局反馈的有关社会救助问题,及时核查、整改。

(11)完成县民政局分配的其他社会救助专项工作。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根据居民委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3)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救助资料收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民主评议等工作。

(4)及时掌握辖区村(居)民生活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七、档案管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的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应保持信息一致。

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确认过程相关资料要求填写准确、规范、完整。妥善保管好申报、调查、审核、确认资料,以及台账和报表等档案,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存镇人民政府,一份随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文件报县民政局存档。

电子档案主要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

无档案、无流程(或流程不完整)的最低生活保障一律视为不合规审核认定,必须由镇人民政府予以整改。

特困人员的档案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执行。

八、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2日至6月25日)。

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县政府委托县民政局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紫阳县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委托授权书》。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26日930日)。

1.县级培训。县民政局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业务培训及有关政策宣传工作。

2.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自签订授权书之日起正式接收城乡低保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并严格按程序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试点相关工作。

(三)评估推广阶段(101日12月下旬)。

1.总结经验。社会救助确认(认定)权限下放后,各镇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及时梳理党员干部及服务对象的意见与建议,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机制,认真总结社会救助确认(认定)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成效,并于101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县民政局。

2.评估提升县民政局对各镇运行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估和总结,积极修订完善《紫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工作方案(试行)》,不断提升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质量。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体科技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信访局、县残联、县税务局、紫阳农商银行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有关业务工作及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镇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领导工作机构,统筹整合镇级工作力量,明确职责、细化分工,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下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要按要求迅速启动试点工作,并强化业务培训、畅通信息沟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妥善及时解决,有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三)提升保障能力为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特困人员认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业务督导及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配备民政助理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各镇也要加强镇民政办工作力量的配备,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四)强化监督管理。在试点工作中,要遵循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敷衍了事、干预工作,影响社会救助正常秩序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严查快办。

解读链接:http://www.zyx.gov.cn/Content-22817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