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行政效能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4-07 10:05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行政效能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89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34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07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4月07日
内容概述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令畅通、机关作风转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现行政工作抓落实蔚然成风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紫规〔2019〕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行效能审计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令畅通、机关作风转变,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现行政工作抓落实蔚然成风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对象履行行政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效率、效果、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作出审计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做好行政效能审计工作。审计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行政效能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行政效能审计工作。

第六条  行政效能审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审计与整改相结合、审计监督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按照政府授权开展行政效能审计,不受其他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举报受理制度。应当对举报事项和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实名举报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举报方式及受理事宜由县审计局负责确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审计专职机构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受理举报事项,规范行政效能审计等日常工作。同时与纪委监委、组织、人社、编制、督查、考核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县政府的安排,确定年度行政效能审计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行政效能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审计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效能审计工作;

(二)揭示处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三)对审计对象行政效能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分析评价;

(四)公告行政效能审计结果;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突出重点,对审计对象的下列行政行为开展行政效能审计:

(一)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及追赶超越、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二)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的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

(三)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效能审计的重要事项;

(四)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五)政府部门牵头负责重大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六)政府承诺当年城乡20件实事的实施办理情况;

(七)被群众实名举报行政效能低下的部门和单位;

(八)其他需要行政效能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行政效能审计中可以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行政效能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行政效能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电子数据、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就行政效能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行政效能相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行政效能审计通知书,但特殊事项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行政效能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并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时,应制定行政效能审计实施方案,成立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开展行政效能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统筹安排,结合其他类型审计项目的开展同步进行,共享审计信息,提高审计效率,把审计实施对被审计单位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出具行政效能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合理反馈意见基础上,对涉及行政效能事项的绩效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评价,依法作出行政效能审计报告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重要的审计决定或者审计建议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审计机关需将行政效能审计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建议之日起 60 日内将执行行政效能审计报告或者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决定事项不服或者对审计建议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县政府仲裁。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事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审计对象违纪违法,超出审计处理权限以外的视其问题情节移送纪委、监委给予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程序进行行政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二)对县政府的决定、事项执行不力的,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

(五)未能按时完成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六)对有关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内各镇财政审计所对辖区内的村(社区)行政效能进行审计监督,结合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开展,并向镇政府及县审计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