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19 15:5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86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9〕59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内容概述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紫规〔2019〕002-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省市县各类政府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整合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必须明确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控制项目建设产生的债务。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坚持先立项后建设的基本原则,严禁乱铺摊子和随意开工建设项目,避免造成资金浪费、建设脱离实际。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交书面材料,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审定。同意项目立项,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立项批复文件,明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实施单位。

项目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变更较大的,应重新报县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县住建、国土、环保、节能、安监、消防、招标等相关部门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和其他要件(含预审初审意见或相关支持文件),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不实施的,立项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章  项目设计与概算

第九条  项目设计必须遵循科学实用、符合标准、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县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应当重新报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必须报批,禁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具体操作按照《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县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来源商议形成初步意见,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审定后,县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县财政部门依照立项批复文件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中省市安排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的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中省市投资计划使用,建设所需其他资金通过整合、自筹、融资等渠道解决。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招标方案,经县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审定,批复后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开展招标活动前必须完成规划、国土、环评等审批手续(含预审初审意见或相关支持文件),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方可受理招标备案。

第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省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紫政发〔2018〕9 号)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招标不得开工建设。未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或未招标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取得必要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计划目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申请使用建设资金,审批程序按照县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县政府专设的审计机构负责项目责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结合项目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资金的必备要件,申请资金的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目标。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的同时批复绩效评价目标,并适时组织开展绩效审核。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绩效评价和责任审计的项目,不予综合验收。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已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全部建成,达到设计标准并满足正常投入使用要求,项目单位应在竣工之日起1年内完成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前应当完成工程、环保、消防、档案、节能、抗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专项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综合验收之日起90日内牵头完成资产移交,确保如期发挥投资效益。移交具体时间和接收单位按项目综合验收有关决定执行。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实施项目的,按照《加强效能建设的纪律规定》,由纪委监委对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把关不严,致使项目建设方案脱离实际需要,造成资金浪费的,由纪委监委对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报小建大,以及发生其它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纪委监委对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造成超投资的,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实施项目,造成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形成重大社会影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由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计划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特别原因除外),由县纪委监委视情况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责令限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时完成项目综合验收(特别原因除外),由纪委监委给予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责令项目单位自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综合验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省市县投资项目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依其规定管理;中省市县对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紫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紫政办发〔2013〕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