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1-11 16:24来源:紫阳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紫阳县财政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621 公开目录: 社会保障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年11月11日
内容概述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紫阳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  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金尽可能追溯资金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财政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及登记入账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县卫健局、县供销联社等脱贫攻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镇级层面管理主体。各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两委和驻村脱贫攻坚工作队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进行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决算结果作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进行资产确权。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金权属。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按照整合后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五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按照资产登记有关规定登记扶贫资产,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实行县镇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完成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必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报账并登记到扶贫资产子台账),同时报送各镇,由各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同时报送县扶贫局,由县扶贫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各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各镇扶贫办或项目办在10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提交给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在村集体财务账中登记入账,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在各村集体财务账中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量化到相关村。

第十三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直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主管部门要将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移交给镇政府,由财政所负责在村集体财务账中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镇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财政所负责落实在村集体财务账中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六章 扶贫资产运行(营)管护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要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规范交易运营,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按照“权属归谁,由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措施。一是建立以村为主、权责明晰的管护责任体系。进一步厘清行业管理部门以及镇村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夯实行业部门监督指导责任、镇政府直接责任、村委会主体责任。二是建立以贫困群众为主的管护队伍。各镇要依据各行业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细则,组建农村基础设施专(兼)职管护队伍,主要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参与。管护人员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指导,镇村负责招聘管理。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卫生保洁、安全管理。三是建立以政府规章为核心的日常管护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因村制宜,科学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各镇村要根据《管理细则》建立扶贫资产管护制度。

第十七条 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资产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七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6%。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补助以及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条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级备案。资产收益类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紫阳县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镇政府进行初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镇政府要分类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镇初审报告、县级行业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镇村、县级行业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局每年底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