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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民政局关于征求《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0年02月20日来源:

紫阳县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县民政局起草了《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发布征求各界意见,以待形成正式文稿呈报县政府出台文件。

    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于2020年2月底前回复县民政局。

    联 系 人:韩  朝

    联系电话:15877630951

    邮箱:1043651170@qq.com

    附件:1.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

紫阳县民政局

2019年2月20日


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紫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有序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紫阳县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县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局、环保局、林业局、文旅广电局、市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县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共同配合,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必要的具体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丧葬行为。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  城关镇东城门社区、河堤路社区、环城路社区、会仙桥社区、仁和社区、西门河村1组、楠木村1组划定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火葬。火葬区域以外死亡的人员,提倡和鼓励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实
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深埋。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火葬救助和丧事救助)和推行火葬政策奖励制度。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公安机关或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对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存的,存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部门支付。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12小时内接运遗体,运送遗体应使用殡仪专用车。

第十二条  享受丧葬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健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三条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提倡文明的树葬、花坛葬、抛撒骨灰、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形式。

第十四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死亡和代存的尸体,医院要造册登记,建立严格的尸体进出制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尸体,其费用由丧主承担。县境内确需将遗体运回农村安葬的,由丧主书面申请,安葬地村、镇同意,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出县境外的,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建有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建有殡仪馆的集镇社区,应当集中举办治丧活动。在尚未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死亡人员,应当在镇村指定的荒山瘠地安葬。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办殡葬设施。

第十七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禁止占用耕地,严格履行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村集体土地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及安葬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541国道、310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旅游规划区和产业园区及县城周围直观坡面修建坟墓。

第二十一条  县境内铁路、公路两侧直观坡面、地面已散葬或成规模安葬的坟墓,丧属必须用常青树予以绿化遮挡或迁移。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活人圈占或修建墓地;

(二)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

(三)建立、恢复宗族墓地(包括建设宗族骨灰堂、房等设施);

(四)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五)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六)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三条  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m²,双穴不得超过1m²。遗体安葬单穴占地不得超过4m²,双穴不得超过6m²。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过80cm,厚度不超过10cm,提倡卧碑。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禁止大操大办。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众场所停放遗体、搭灵棚置办丧事,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任何单位不得将办公场院、门前场所等提供给丧属置办丧事。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组建的红白理事会等治丧机构,必须在县民政部门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在固定场所开展治丧服务;在火葬区不得承办遗体土葬丧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火葬区的人员死亡,应当落实火葬政策,治丧和悼念活动必须在县殡仪馆或者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场所内进行,骨灰在神峰山公墓安葬或县殡仪馆骨灰堂存放。公职人员去世后,丧属凭户口簿、火化证、公墓证、单位报告等材料方可办理丧葬费、遗属补助、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户籍在火葬区未落实火葬政策的;

(二)户籍在非火葬区遗体土葬于火葬区的;

(三)骨灰入棺土葬和火葬区骨灰乱埋滥葬的;

(四)乱办丧事的。

第二十八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葬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除黑纱、白花、寿衣、挽帐外,禁止制作、销售纸马、纸车、纸电器、冥钞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三十条  禁止在火葬区经营、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使用土葬用品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  祭祀活动要文明、低碳,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墓区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紫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24日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紫政办发〔2009〕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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