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号令 | ||
索引号 | 0000001160000202002001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02月01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号令 |
为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应急临时征用工作,发布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三号令:
一、征用范围:紫阳县境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属的医疗用品、工程机械、交通工具、能源和其他应急救援所需物资,以及宾馆、停车场等场所、场地。
二、征用主体:紫阳县人民政府为应急临时征用主体,根据疫情防控应急需要作出应急临时征用决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各镇、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三、征用时间:根据全县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需要确定,并依法告知被征用对象。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征用主体在15日内返还、恢复征用物资或场所,并依法依规给予征用补偿。
四、征用要求: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应急临时征用决定提供相关应急所需物资或场所。对拒不接受应急临时征用的,可依法强制征用;对阻挠强制征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全县疫情防控工作,为确保坚决打赢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阻击战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