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第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案第50号

时间:2011-07-08 17:24

关于改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提案人:任芝桂(向阳镇街道居委会)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象大多是自谋生路或无业人员,经济状况较差,多数群众很想参保,但由于交不起保险费而放弃享受该项惠民政策,家中人口多的投保更加困难,甚至在投保过程中造成家庭矛盾,根据群众强烈反映,建议:1、降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并能享受一定比例的门诊报销。2、建立医疗报销直通车。
处理意见:转县社保中心办理并答复。
回复意见: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以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缓解了参保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的局面,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紫阳,发展县域经济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是按照《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发[2008]16号)第二章第六条实施的,个人缴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社保经办中心无权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更改。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安人社发[2010]40号),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元/人,家庭内参保人员可调剂使用,用完为止。患有下列慢性疾病的参保患者还可享受城镇居民慢性病相关待遇,成人16种慢性病的病种有: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II期及以上、肺结核、精神分裂症、肝硬化、冠心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梗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癫痫、帕金森氏病;学生、儿童在以上16种门诊慢性病的基础上增加以下10种: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心肌炎、过敏性紫癜、泌尿系感染、急性肾小球肾炎、婴幼儿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营养性贫血、小儿脑性瘫痪。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城镇居民每年初可到定点医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年底将相关资料报定点医院进行核销。慢性病核销标准:凡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每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人,支付比例为50%。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简化住院报销程序,缩短报销周期,更大程度的便民、利民,从2011年1月1日起,已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即时报销办法。凡是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在下列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均可享受即时报销。试行即时报销的定点医院有:安康精神康复医院、紫阳县人民医院、紫阳县中医院、紫阳县妇幼保健院、城关镇中心卫生院、向阳镇中心卫生院、红椿镇中心卫生院、蒿坪镇中心卫生院、洄水镇中心卫生院、高桥镇中心卫生院、高滩镇中心卫生院、毛坝镇中心卫生院、双桥镇中心卫生院、洞河镇中心卫生院、汉王镇中心卫生、焕古镇卫生院、瓦庙镇卫生院、麻柳镇卫生院、双安镇卫生院。参保患者在试行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时,试行医院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直接核算出应报销金额并先行支付给参保患者,实行即时报销。参保患者出院后,须提供下列资料在试行医院医保科直接结算报销。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
2、诊断证明;
3、住院发票;
4、费用总清单;
5、《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6、当年参保缴费收据复印件;
这次建议指出了我们工作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同时也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一种鞭策。社保经办中心决心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以满足参保群众的医疗需求为工作目标,严肃经办规则,为广大参保群众服好务,让政府放心,让参保群众满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居民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注居民医保,宣传居民医保,多提宝贵建议和意见,以利我们把工作做的更好。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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