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1-02-26 11:21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0702 公开目录: 社会保障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1〕9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部门工作职能调整及实际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审定,现将修订后的《紫阳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紫阳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兜住兜牢兜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民发〔2017〕115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的通知》(民办发〔2019〕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机构组成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人,县民政局局长副召集人。民政局、发改局、教体科技局、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交通局、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移民工作站)、紫阳调查队县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扶贫局、县信访局、县林业局、县残联县税务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紫阳县管理部、紫阳农商银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单位有关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职责: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会议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联动协同机制和有关工作制度,统筹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党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民生保障的政策落到实处。

2.研究议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重点难点突出问题及有关事项,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

3.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统筹部门资源,明确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4.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救助信息共享和衔接,协调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与就业政策、教育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研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5.总结上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调研、走访等。

6.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和审核,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做好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商讨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负责拟定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相关文稿;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承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修订完善本县级社会救助政策及有关工作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落实。推进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沟通联系,互通共享基本生活救助政策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落实的有关信息,实现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社会救助工作有机衔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对社会救助对象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更新相关社会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及时纳入符合社会救助政策对象,及时清退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对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2.县发改局(金融办):负责监管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对社会救助对象的金融服务工作,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及其红利、债券及利息等金融性资产情况。

3.县教体科技局:负责提供困难家庭子女上学相关信息。参照民政部门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积极落实有关教育救助政策

4.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的户籍信息和车辆拥有情况。负责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对象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关处罚,净化社会救助工作环境

5.县司法局: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6.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7.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及时下社会救助资金;会同民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定期开展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8.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工作就业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参照民政部门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积极落实就业救助政策

9.县自然资源(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宅基地使用(不动产登记)、拥有土地、享受征地补偿、城镇商居用地等信息。

10.县住建局: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拆迁补偿有关信息房产拥有、房产交易的情况,参照民政部门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积极落实住房救助政策。

11.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拥有车辆、船舶营运手续登记办理及从业的情况。

12.县农农村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耕地、耕地包租情况以及农作物亩产收入计算标准,提供村(居)民家庭牲畜、家禽养殖情况以及其他补偿等与村(居)民家庭收入有关的信息。

13.县水利局(移民工作站):负责提供库区移民补贴政策落实的有关信息。

14.紫阳调查队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准以及居民收入相关的统计信息。

15.县卫健局:负责提供本部门计生奖扶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有关信息;负责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16.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开办企业(公司)或个体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17.县应急管理局:参照民政部门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积极落实受灾人员灾后应急救助政策,同时积极向民政部门分享受灾人员有关信息,以确保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对象及时得到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

18.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提供因病实施医疗救助的有关信息,参照民政部门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对象,积极落实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19.县扶贫局: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脱贫成效预警监测工作,负责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灾应急户的有关信息。

20.县信访局:牵头做好困难群众信访问题登记、转办、回访工作。

21.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面积及相关补贴情况。

22.县残联:积极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认证及办证工作,积极落实残疾人相关的救助帮扶政策,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等级认定及办证情况信息

23.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和其他收入信息。

24.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紫阳县管理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核对对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25.紫阳农商银行:积极做好救助对象资金代发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26.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入户调查,组织实施申请救助对象评议评审审批工作,对评议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按要求及时兑付救助资金(物资)。

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的相关工作及相关惠民政策落实工作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七条  联席会议应该遵照以下议事原则进行。

(一)坚持部门协同。担任召集人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运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所有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协调机制的决策应当在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参加的集体讨论或书面审议决定。

(四)坚持救急解难。联席会议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遇到的急难问题,真正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第五章  运行程序

第八条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书面审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专题会议可以由副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召开,专题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项事,专题会议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参加;书面审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签批提出,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以书面审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而确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汇报提交的事宜、参会人员进行讨论、议定等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议定的事项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并明确落实时限,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时办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事项,落实中存在困难的,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召开后,要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紫阳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紫阳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紫政办发〔2015121号)自行废止。

解读链接:https://www.zyx.gov.cn/Content-2327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