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医保扶贫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8-23 16:30来源:紫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紫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发〔2019〕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转发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医保扶贫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17 号)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19 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医保扶贫政策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调整贫困人口基本医保政策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住院报销,取消“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参保人口住院不设起付线”政策。调整为:贫困人口在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设置起付线,按照住院报销起付线 100 元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1.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

(1)城乡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 10000元;

(2)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由过去执行的 3000 元调整为 5000 元。

2.调整大病保险补助标准:

(1)经城乡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年度内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补偿比例为:1 万元(不含)至 5 万元(含)补偿 60%,5 万元(不含)至 10 万元(含)补偿 70%,10 万元(不含)以上补偿 80%,封顶线为 30 万元;

(2)农村贫困人口补偿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即:0.5 万元(不含)至 5 万元(含)补偿 65%,5 万元(不含)至 10 万元(含)补偿 75%,10 万元(不含)以上补偿 80%(最高不超过 80%),封顶线为 30 万元。

(三)规范医保扶贫框架

医保扶贫综合保障政策由过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四重保障”,调整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运行,将“补充医疗保障”纳入医疗救助,原项目资金标准和配套办法不变。

(四)调整贫困人口兜底保障比例

为贯彻落实《省脱贫领导小组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发〔2019〕10 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兜底保障比例调整为 80%,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未达到住院合规医疗费用 80%的,由医疗救助资金兜底补够 80%。

二、执行时间

调整政策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以入院时间为准),其他未调整政策严格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内住院继续全面实施“先住院、后付费、零押金”制度,出院时按照报销政策办理结算,最大限度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二是严格控制非合规费用比例。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非合规费用,镇级医院无非合规费用,县级医院控制在 5%以内,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正确认识医保政策标准调整目的意义。本次医保扶贫部分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中省市最新文件要求,对标梳理国家绩效考核标准,全面推动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更,确保精准执行到位。

(二)各镇各包抓贫困村单位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文件精神,及时进村入户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密切关注舆情反映,做好解释和矛盾化解工作。

紫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