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民政局 紫阳县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0-2350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障 |
公开责任部门 |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紫民发〔2020〕233 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年12月08日 |
内容概述 | 农村低保救助标准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三个档次,一档(A 类对象)收入在 1600 元/人年(含 1600 元/人年)以下的补403 元/人月;二档(B 类对象)收入在 1601——3200 元/人年的补助 270 元/人月;三档(C 类对象)收入在 3201——4830元/人年的补助 140 元/人月。 |
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农村低保兜底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20〕77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高我县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1.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 580 元/人月,提高到 610 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2.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 4310 元/人年,提高到 4830 元/人年,实行分档救助。
3.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现行的 6000 元/人年,提高6300 元/人年。
4.维持城市特困人员现行基本生活标准 800 元/人月标准不变。
二、农村低保分档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救助标准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三个档次,一档(A 类对象)收入在 1600 元/人年(含 1600 元/人年)以下的补403 元/人月;二档(B 类对象)收入在 1601——3200 元/人年的补助 270 元/人月;三档(C 类对象)收入在 3201——4830元/人年的补助 140 元/人月。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分类施保标准
1.农村低保家庭中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108 元/月调整为 121 元/月,城市低保家庭中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174 元/月调整为 183 元/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农村低保家庭中的 18 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108 元/月调整为 121 元/月,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174 元/月调整为 183 元/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180元/月调整为 201 元/月,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290 元/月调整为 305 元/月,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县以上(含县级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180元/月调整为 201 元/月,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分类施保标准从现行的 290 元/月调整为 305 元/月,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请依照《安康市低保对象重病患者分类施保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四、提标时间
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五、工作要求
1.各镇要将新的保障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2.各镇要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对在册城乡低保对象和2021年新申报城乡低保对象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及困难程度据实核定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报县民政局审批后按标按档实施救助,同时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低保对象“收入”信息数据维护。
3.对象核定保障标准过程中严禁出现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不按要求操作等违规现象发生,以确保保障对象按标按档享受救助。
紫阳县民政局 紫阳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