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紫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3-10 11:35来源: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扶贫开发局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紫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扶贫开发局     紫阳县财政局

2019年3月10日

 

紫阳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安全、高效,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安康市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18〕67号)、《紫阳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紫脱办发〔2018〕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中省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或每年增幅不低于20%的要求予以安排。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是“扶贫资金项目库”中储备的项目,库外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按程序审批备案后方可安排。入库项目必须做实做细前期论证、评审、立项、申报、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切实解决制约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问题。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对扶贫项目计划和投资概算负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对项目政府采购或政府招标投标、承包合同发包、项目实施、质量监督、资金内控制度建立及监管、资金支付、财务决算、项目验收、项目资金审计等相关工作负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对专项扶贫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和监管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紫阳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局、各镇财政审计所、县级相关用款单位按规定设立资金专账,实行专人专账,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混合核算,并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报账进度。对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使用的,由县财政局催办;3个月以上未使用的,将有关情况报县委、县政府督办室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未使用的,县财政局直接收回资金并报县政府调整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报账与使用

第十一条 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简化资金报账环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分级报账,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支出在项目主管部门报账;镇村为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支出在镇财政审计所报账。

报账程序

1.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2.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在制定详细工程施工计划和具备开工进场情况下的基础上,可向发包方申请支付项目启动资金,经项目实施单位领导核定后予以拨付。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资金5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15%,保修期结束后结清工程质保资金5%。

3.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须经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后,附财务报账凭据,在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未按工程进度报账的可停拨项目资金。

4.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专账核算,按照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报账支出原始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报帐相关资料。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档案库,落实专人管理。

(三)项目竣工验收是各类项目资金报账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有认证资格的中介组织出具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验收资料中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村、组负责人以及至少两名村民代表签字证明。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计划、项目批复文件;

2.项目计划在项目所在村的公示图片;

3.项目招标过程资料;

4.中标通知书;

5.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

6.工程量签认单;

7.工程结算单;

8.项目实施结果公告、公示图片;

9.工程决算;

10.按规定需提供的审计报告;

11.项目验收单。

(五)项目实施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当年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95%以上,且资金结转结余率必须小于5%。

(六)对下列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镇政府不予报账:

1.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没有审签的;

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二条 补助到户(人)的补助资金,经张榜公示,村、镇、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报账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计划;

2.奖补办法;

3.补助到户(人)摸底统计表公示图片;

4.兑现审批表及兑现清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分镇分村分项目详细纪录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收益、总投资、财政资金投入、实施单位、建设进度、项目验收、决算审计、报账金额、资金使用成效等。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资金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资金名称、文件号、级次、金额、主管部门、到账时间、向项目主管部门通知时间、收到具体项目计划时间、资金下达拨付及实际支出进度等内容。各镇财政所应准确记录项目资金名称、文件号、金额、主管部门、到账时间、支付时间、用途及报账清算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负责按村逐户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和扶贫项目建设台账。详细记录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点、预期收益、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完成时限、兑付资金、实施进展、项目验收、资金清算等,实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安脱办发〔2018〕41号)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县财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对公告公示工作开展不力的,将按照《安康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问责办法(实行)》(安纪办发[2018]28号)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及时投入使用,完善管护机制,确保发挥效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要组织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三个步骤进行:

自查自评。各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2月5日前完成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自评资料连同本部门本镇扶贫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分别上报至县扶贫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实地核查。县扶贫局会同财政、审计、发改部门每年12月30日前,对各部门各镇上报的扶贫项目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贫困人口减少、资料归集等方面开展现场查看和资料核查,通过核实、评分、汇总,形成考核报告。

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效评价并进行排名,作为各项目实施单位年度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遵循安全、简便、高效、规范的原则,结合项目资金类型和实际,科学制定具体、详尽的项目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中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各类扶贫项目具体扶持(补助)标准,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施工建设、检查验收、资金拨付方式、支出票证附件资料、监管责任等程序及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奖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在积极配合各项专项检查审计的同时,每半年开展一次扶贫资金全面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监管机构。县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县审计局负责对扶贫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会同县财政局及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等审查工作。

(四)扶贫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五)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或覆盖面广的扶贫资金和项目,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管内容。具体包括: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管方式。坚持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

无故延迟拨付扶贫资金的;

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资金的;

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的;

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未改造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其他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