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紫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紫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6-27 15:11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扶办发[2018]14号)和安康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安康市财政局《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安脱办发[2018]41号)文件要求,县脱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紫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和县级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紫阳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紫阳县财政局

2018年6月25日


紫阳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扶办发[2018]14号)和安康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安康市财政局《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安脱办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金融贷款、社会帮扶、东西部协作等用于扶贫工作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扶贫小额贷款资金、中央彩票公益金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社会帮扶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单位或部门。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予以公开,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级分类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见附件1—5)

(三)、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所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时间及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全面,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扶贫资金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

项目实施情况的公开,做到事先公示,事后公告。项目管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六条 县级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局):要对经批准实施的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退出贫困村、贫困户及其人口)予以公告;对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在入库前后分别进行公示公告;对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资金的分配结果及安排情况予以公告;对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对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予以公示、并在年度末,对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予以公告;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花名册、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日期等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互助资金财政贴息参照小额信贷做法。

(二)、县财政局:要对扶贫资金管理相关政策予以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等);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到账情况予以公告;对年度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

(三)、县发改局:要对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和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年度苏陕扶贫协作目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年度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和以工代赈项目完成情况等公示;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安排保障、年末脱贫攻坚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县国土局(搬迁办):要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计划,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完成情况等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五)、县住建局:要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年度危房改造项目计划,年度危房改造项目完成情况等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六)、县交通局:要对年度贫困村村组道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深度贫困村道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村组道路及桥梁建设项目(含国开行贷款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计划,年度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七)、县水利局:要对农村安全饮水相关政策、条例、标准等,贫困村安全饮水项目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贫困村安全饮水项目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含国开行贷款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计划,年度贫困村安全饮水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八)、县文广局:要对贫困村文化活动广场三年建设计划,年度村级文化活动广场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九)、教体局:教育扶贫相关政策及条例,年度学前教育困难幼儿补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中高职一次性扶贫助学补助情况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十)、卫计局:要对健康扶贫相关政策及条例等,年度贫困人口参合财政资助项目完成情况,年度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四重保障情况,年度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完成情况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十一)、农林科技局:要对产业脱贫和生态扶贫相关政策,年度产业脱贫和生态扶贫项目计划,年度产业脱贫和生态扶贫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十二)、人社局:要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扶贫及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年度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及技能培训项目计划,年度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及技能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十三)、民政局:要对兜底保障相关政策及条例等,年度贫困人口兜底保障项目计划,年度贫困人口兜底保障项目完成情况,年度村级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其他部门涉及扶贫资金项目要对照相应的行业扶贫财政资金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 镇级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镇级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以及帮扶部门、企业等社会帮扶扶贫资金计划后,要及时予以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二)、按照《全省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陕扶办发【2018】10号),各镇要将拟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扶贫项目予以公示。

(三)、各镇要把本镇扶贫小额贷款和贴息对象花名册在镇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日期等应公示的信息。互助资金财政贴息参照小额信贷做法。

(四)、在年度末,各镇要对本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八条 村(社区)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村(社区)在接到镇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以及帮扶部门、企业等社会帮扶扶贫资金计划后,要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二)、各村(社区)要把扶贫小额贷款和贴息对象花名册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日期等应公示的信息。互助资金财政贴息参照小额信贷做法。

(三)、按照《全省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方案》(陕扶办发[2018]10号),村(社区)要将拟向镇级申报的扶贫项目予以公示。

(四)、在年度末村(社区)要对本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九条 所有公告公示要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等信息。同时,扶贫部门要负责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及时公开。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由县级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确定公告公示责任主体,实行分级分类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

(一)、县级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上进行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各镇、村(社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镇、村政(村)务公开栏或在项目实施地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栏等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三)、具体实施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规模扶贫产业开发项目,必须按照“一项目一公示”的原则,在项目实施点设立项目公示标志牌。

(四)、鼓励各镇各相关部门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实用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强化公告公示管理。要建立档案备查,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和电子档案资料,项目村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

第十三条 增强公告公示实效。重点做好镇级、村(社区)两级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沉到自然村、到户,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告公示过程中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

第十四条 畅通公告公示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告公示单位要认真对待,建立举办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积极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公告公示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好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