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二)

时间:2020-11-25 10:36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不处字【2020】31号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罗志祥 罗志祥 2020年9月4日本局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罗志祥在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豆腐生产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2 紫市监处字【2020】30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苞谷酒案 贾仕宝 贾仕宝 2020年9月14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县贾政印白酒加工小作坊生产的包谷酒(55度)进行抽检,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5日生产包谷酒(55度)50kg,截止检查时已售出5kg,还剩余45kg。未建立生产、销售等记录,销售价格30元/kg,总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陕西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