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时间:2020-11-10 14:37来源: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紫市监处字【2020】29号 销售劣药案 紫阳县博康大药房 葛昭亮 2020年7月29日本局对紫阳县博康大药房销售药品“天麻头痛片”进行抽检,药品经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一共购进了40盒,购进价格为14元/盒,售价为28元/盒,截止检查当日已售出34盒,总货值1120元,违法所得756元。现场提供有药品购进验收记录、销售凭证、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安康远大药业有限公司资质等。 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2 紫市监处字【2020】28号 无证经营及销售劣药案 曹云 曹云 2019年4月1日本局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时,发现位于双安镇双河口村六组的双安乡健民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自2010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仍在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其经营现场的涉案药品共354个品种,总货值37768.5元。另有超过保质期的药品81个品种,总货值6053元。因本案案情重大,涉嫌违法犯罪,本局将此案移送给紫阳县公安局,2020年8月19日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曹云下达《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8月21日紫阳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我局作行政处罚。经讨论决定本案仍适用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未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3 紫市监处字【2020】39号 紫阳县卤途录制品加工小作坊无证生产加工卤制品案  紫阳县卤途录制品加工小作坊(张卫) 张卫 2020年9月27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红广路交通局对面紫阳县卤途卤制品加工小作坊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卤制品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减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叁仟元人民币(¥3000.00元)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