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3-24 15:0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200500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0〕23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紫规〔2020〕002-县政办00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紫阳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9〕1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等人员实施的救助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县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县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县救助站,须经县救助站同意。

(二)先救治,后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公安机关或县救助站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进行初诊,决定是否收治。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部门联动,强化协商。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公安、卫健、城管、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共同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于流浪乞讨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各部门职责范畴内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四)属地管理,分级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建立各村(社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和报告机制。

(五)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救助内容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

(三)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

(四)处于街头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救助内容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六)其他救助内容。

第三章 救助管理机构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紫阳县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县救助站”)全天24小时负责接待工作。具体负责县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衔接和接收等工作。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县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等信息;

(二)是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特困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八条 县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九条 县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县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一)拒不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二)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三)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

(四)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站期间擅自离站的;

(五)受助人员在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第四章 危重病人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 对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坚持“先救治,后甄别”的原则。由相关单位直接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然后报县救助站或由发现群众报告公安机关、县救助站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二条 对突发疾病或不明原因疑似死亡街头的人员,“110”接警、“120”接诊后,应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120”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所辖殡仪馆赶赴现场。“110”“120”、殡仪馆要共同做好此类情况现场处理的衔接配合工作。“120”要快速对此类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抢救或作出死亡医学诊断。“110”要对已经死亡人员快速进行现场身份鉴别。对不涉案死亡人员“110”要配合殡仪馆快速将尸体运走,对涉及案件处置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尸体滞留街头现象发生。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因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对身源不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协商解决;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承担。属于非正常死亡县救助站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县民政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五章 受助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县救助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县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工作人员,县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县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第十四条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紫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县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县救助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县救助站还应引导受助人员遵守县救助站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县救助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严禁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受助人员的安置和返送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查明户籍身份信息为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无条件配合、协助县救助站接回流浪乞讨人员,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接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妥善进行安置,返乡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户籍或户籍已被注销的,要协助其解决户籍问题。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对涉嫌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残障人员的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滞留超过3个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协调公安机关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八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类型,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并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转移至福利机构或精神病院等供养。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发挥主管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监督县救助站运行管理,指导县救助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的甄别救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城管、交通、卫健等相关部门配合县救助站进行排查,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主动实施救助。

第十八条 县公安部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依法处置。严厉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乞讨的未成年的行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公安机关要履行街面巡查主体职责,接到报警或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护送到县救助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应采取多种手段核查其身份信息。对县救助站报请需要采集DNA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规定,1个月内免费采集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县救助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的规定,办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73号)文件规定,落实各项救助经费,完善部门预算,确保县救助站正常运行。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履行街面巡查主体职责,依法做好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损毁市容环卫公共设施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充分利用城管执法巡逻车、环卫工人的有利条件主动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并护送至县救助站;遇见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的有利优势,主动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并护送到县救助站。遇见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原则,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及时合理诊疗和用药,坚决杜绝放弃救治的现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伙食、陪护等费用由县救助站据实审核结算。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部门:支持、协助县民政部门和县救助站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县救助站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联系辖区派出所,定期对各村(社区)进行巡查,特别是冬季要突出夜巡,主动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本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妥善安置,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对外地流入人员要先救助,保证吃饱穿暖,送派出所查明身份,然后送县救助站;对外地护送回来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主动接收或接回,实施救助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 县救助站:按照县救助站工作规程履行职能,从机构运转、救助流程、寻亲发布、托养业务、档案资料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加强县救助站规范化建设。

加大对辖区内重点道路、商业场所以及城郊结合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力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行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提供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做好政策宣传。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站应当先行救助,再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比对;对查询比对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入站24小时内推送到“全国救助寻亲网”开展寻亲;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血样、进行人像识别,查明确认身份。

对受助人员离站的,县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站接领。对不能接领的,由县救助站负责联系送交。

对站内受助人员开展照料服务,对托养安置在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的长期滞留及住院治疗救助人员实施监管,据实审核结算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其他部门:县编办、司法、发改、人社、信访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协助县救助站做好全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县民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15-4427969)县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受助人员应当遵守县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县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