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时间:2020-08-14 11:40来源: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0-0325 公开目录: 执行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紫阳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年08月1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一、执法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县各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全县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直销和传销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配合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配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紫阳县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四)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贯彻执行实施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组织实施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考核评价。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拟订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落实食品安全检查制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防控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省市下放到县的食品生产许可、经营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实施量值传递强制检定以及计量校准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备案,负责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认证检测领域技术机构。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监督规范认证认可及检验检测市场与活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二)贯彻国家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职责负责药品生产、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备案、许可、检查,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

(十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和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二、执法权限

依法检查查处紫阳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

三、执法依据

(一)常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常用的行政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8.食盐专营办法

9.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0个体工商户条例

1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3.直销管理条例

14.禁止传销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6.广告管理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8.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6.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2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30.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3.军服管理条例

3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35.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上级交办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案源来源登记表》,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市场监管类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

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自然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较大数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

3.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2)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3)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4)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三)行政处罚决定

1.凡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2.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4)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6)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委托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四)送达与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五)救济途径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或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2)根据《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五、执法监督投诉地址、电话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来信来访地址: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中段

(二) 政 编 码:725309

(三)投诉举报电话:0915-4428006;0915-4428009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