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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金融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财政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等 8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3-06 11:23作者:佚名来源:紫阳县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金融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财政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紫阳县承接使用“特色产业贷”管理办法(试行)》《紫阳县特色产业贷助力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紫阳县支持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户农产品奖补办法》《紫阳县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施办法》《紫阳县脱贫攻坚经营主体带贫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援企稳岗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4

 

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金融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紫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紫办字〔20206号),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产业健康发展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人行要充分运用扶贫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积极争取再贷款指标限额,确保2020年发放扶贫再贷款规模不低于上年,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力争突破2000万元。疫情期间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二、县金融办要做好政银企对接工作,全面收集汇总商贸流通、医疗物资、民生保障、农业主导产业、工业生产等领域企业信贷需求情况,及时反馈至各金融机构。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宣传介绍金融优惠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和企业精准对接、信息对称。

    三、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制定专属服务方案,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贷款规模、户数增速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授信额度、中长期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农业主导产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30日,并免收罚息。

    四、各金融机构要保障企业征信相关权益,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五、进一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贷款定价中的运用,通过 LPR 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2020年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各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要低于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2020年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民营企业贷款金额要高于上年。

    六、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县财政筹措3000万元设立特色产业贷助力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各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8倍的放大比例发放贷款,为县域内发展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的信贷服务。

    七、持续推进金融顾问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严格落实企业帮扶“五个一”工作机制的通知》(紫办字〔201981 号)要求,全面掌握所包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存在困难、融资需求及还款压力等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八、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县金融办、县人行、各金融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金融机构每月末报送本单位中小企业贷款投放额、贷款利率等数据,供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县金融办、县人行按月通报。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各金融机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纳入2020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

    九、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财政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产业建设发展的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帮助其健康发展,根据《紫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紫办字〔20206号)精神,现就财政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市场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支持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在本县依法设立,驻地、产业基地均在紫阳境内,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参与应对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信用记录良好,近年来无违法记录。企业技改项目建设须符合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范围可以扩大到建立带贫益贫机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贷款贴息。参与应对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未纳入农业产业贴息奖补的中小企业,可凭借2020年获得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给予基准利率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级财政压缩公用经费给予安排)。

    第五条  以奖代补。

    1.对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且当年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或完成项目建设进度5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向省市申报项目)。

    2.对入住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当年入驻标准化厂房面积达到1000㎡且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向省市申报项目)。

    3.对复产复工的规上工业企业购买防疫物资视消耗使用情况给予30%补贴(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房租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第一季度缴纳的房租,先缴后返,全额补助。新社区工厂和毛绒玩具文创企业租用国有资产缴纳的房租,全额给予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再延长一年时间。

    第七条  税收优惠。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  财信担保。

    1.在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绿色快速审批通道,对经营正常、反担未发生变化的续贷客户,简化评审及担保手续,实施线上评审,对接金融机构直接给予续贷;对在保一线疫情防控企业新增担保额度需求,担保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符合新型政银担项目,实施线上评审,对接金融机构直接给予担保;对已经评审通过但银行未放款一线防控疫情防疫项目,期限超过六个月,银行同意放款的,不再上评审会,对接金融机构直接给予担保。

    2.对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含)属于一线疫情防控企业,符合新型政银担项目免除不动产抵押反担保,担保费降至1%,免收风险保证金、评审费;对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下(含)属于一线防控企业,符合新型政银担担保项目担保费降至1.5%,免收风险保证金、评审费;对确实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审核属实的可缓交担保费。

    3.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企业,非企业主观故意造成的担保贷款逾期、欠息等不视为违约,不收取逾期期间的违约费用。

 

第三章  政策申报

    第九条 补贴资金申报时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初审,县财政局复核汇总,县政府审定):

    1.贷款贴息的申报。申报时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报单位的相关申请报告及资料。(2)申报单位贷款合同、入账单及银行收息凭证复印件。

    2.防疫物资补贴。申报时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报单位的相关申请报告及资料。(2)申报单位购买防疫物资发票及消杀资料。

    3.技改项目或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申报时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报单位的相关申请报告及资料。(2)申报单位当年购买设备类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备案资料。

    4.房租补贴。申报单位为申报时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报单位的相关申请报告及资料。(2)申报单位租用标准化厂房合同书及缴纳房租的凭证复印件。(3)销售收入发票。

    第十条  税收优惠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税务局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财信担保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发改局初审后向县投融资公司推荐,县投融资公司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拟实施优惠政策的项目,分别由相关部门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规范绩效评价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 发挥激励作用,切实提高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扶贫局、县税务局、县投融资公司、园区管委会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申报的财政优惠政策进行组织申报、审核和执行,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对各单位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优惠政策的,县财政局收回资金,移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享受了其他相同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紫阳县承接使用“特色产业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疫情对产业建设发展的影响,综合施策切实解决全县市场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对经营主体的贷款,支持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产业发展带动群众就业增收,探索实现可持续扶贫模式,推进全县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贷”,是指商业银行设立的惠农富硒贷、茶商贷、乡村振兴贷、银政通、政府增信风险补偿基金等支持发展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信贷产品。

    第三条  “特色产业贷”支持对象包括在本县依法设立,驻地、产业基地均在紫阳境内,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发展茶叶、魔芋、中草药、食用菌、特色林果等种植业,畜禽水产养殖业、加工业,新社区工厂、民宿、农家乐等中小微企业,以及建立带贫益贫机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承接使用“特色产业贷”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方式,突出扶贫实效。创新融资方式,各商业银行设立“特色产业贷”(具体信贷产品由银行自定),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2.坚持突出重点,培育特色产业。立足紫阳富硒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培植壮大县域主导产业。包括发展茶叶、魔芋、中药材、食用菌、特色林果、畜禽水产的农业生产企业;发展富硒食品、毛绒玩具或其他社区工厂的加工企业和物流企业;发展民宿、农家乐等旅游服务业。投放范围可扩大到建立带贫益贫机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等。

    3.坚持责任明确,实现规范管理。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扶贫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茶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和县投融资公司、各商业银行明确落实各自责任,确保贷款投放精准、发挥效率。

    4.坚持风险可控,确保资金安全。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落实风险管控责任,确保“特色产业贷”放得准、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  明确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广电局、县经贸局、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农村局(茶业发展中心)、县投融资公司、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紫阳县支行为成员单位的紫阳县承接使用“特色产业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在“特色产业贷”中承担以下职责:

    1.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广电局、县经贸局、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茶业发展中心)、县扶贫局负责企业申请使用“特色产业贷”的初审把关,将符合条件资格的企业推荐给县投融资公司。

    2.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金,对县投融资公司提出的风险补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风险补偿计划。

    3.县投融资公司负责对部门推荐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复核后向各商业银行推荐;管理风险补偿金,与贷款银行签订具体的风险补偿协议,根据审批的风险补偿金额对贷款银行进行划款。

    4.商业银行负责开发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具体信贷产品,与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对推荐业务进行受理,指导企业做好贷款资料的收集提交,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授信放贷;做好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出现不良贷款时,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章  贷款投放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

    第八条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贷额度,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  贷款企业申请贷款不需要抵押、担保,属于纯信用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投放操作流程:

    1.贷款人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向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广电局、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茶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2.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准入条件(要素)审核把关,书面向县投融资公司推荐。

    3.县投融资公司对部门推荐的企业复核后,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意见,商业银行按照信贷程序放款,同时向县投融资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  县投融资公司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分别存入各银行专户后,各商业银行第一季度累计贷款投放量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额度的30%,第二季度累计贷款投放量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额度的70%,全年累计贷款投放量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额度的80%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县财政统筹安排3000万元风险补偿金,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8倍放大贷款,银行与政府按2:8比例分担风险,具体按照《紫阳县特色产业贷助力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进行风险补偿。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将各商业银行“特色产业贷”的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年度累计贷款投放量低于风险补偿金放大额度80%的,按比例减少该银行的财政存款总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到期后主观故意拒不还款的贷款人,纳入政府信用黑名单,不再安排任何政府投资或补贴项目,不得享受任何政府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228日。


紫阳县特色产业贷助力脱贫攻坚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特色产业贷”风险防控,规范特色产业贷助力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紫阳县承接使用“特色产业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贷助力脱贫攻坚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政府统筹安排、对全县市场经营主体使用“特色产业贷”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准备金。

 

第二章  补偿金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筹措,第一批按3000万元筹集,后期按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当年使用风险补偿金后,由县财政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补足。

    第五条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经贸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农业农村局(茶业发展中心)、县金融办、县审计局、园区管委会、县投融资公司、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紫阳县支行为成员单位的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风险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

    5.审议、核准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六条  县投融资公司是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紫阳县承接使用“特色产业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管委员会批准的风险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委员会决议;

    2.每半年向监管委员会报告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情况;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

    4.根据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申请,提请监管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向贷款银行弥补代偿损失;

    5.提请监管委员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6.办理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投融资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具体的风险补偿协议,将风险补偿金存入承办“特色产业贷”的各商业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贷款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的8倍放大贷款,年度达不到贷款最高额度的,按照比例相应调减风险补偿金存款额度。

 

第三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八条  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客观因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和承担,不良金额由贷款银行和风险补偿金按照2:8比例负担。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2.贷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特色产业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1-5须提交原件,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第十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贷款银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按照2:8分别归还贷款银行和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一条  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向县投融资公司提交拟启动风险补偿的贷款人名单,县投融资公司对风险补偿事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风险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提出风险补偿计划提请监管委员会审定;县投融资公司根据监管委员会审定批准的风险补偿金额向贷款银行划转资金;贷款银行在监管委员会审定前不得擅自扣款。

    第十二条  因贷款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严肃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228日。


紫阳县支持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户农产品奖补办法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农业产业的影响,促进贫困户自产农产品商品化,保障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直接从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收购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本县经营主体。

    二、奖补标准

    按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户农产品金额的10%给予奖补。

    三、带贫益贫

    通过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户自产农产品,增加贫困户经营性收入。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三级工作组

    县级成立以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局、扶贫局、财政局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组;镇级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扶贫、农综、财政等业务单位负责人和包村干部为成员的工作组;村级成立以驻村第一书记任组长、村两委成员和驻村工作队员为成员的工作组。

    (二)组织申报备案

    1.村级组织摸底申报。村级工作组于31日至315日、81日至815日,分两次组织对贫困户需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摸底登记,建立申报台账(见附表),核实汇总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申报台账经工作组长签字,与公示资料一同报镇人民政府。

    2.镇级审核上报备案。镇级工作组审核村级上报的台账,汇总公示10天,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局、财政局备案。

    (三)经营主体组织收购

    1.到村对接。经营主体对接村级工作组,获取该村贫困户需销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情况。

    2.对接贫困户收购。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户的农产品必须直接对接贫困户收购,现场支付收购款(经营主体组织对接收购贫困户的农产品可与村级摸底申报、镇级审核上报备案同步开展)。

    3.建立台账。经营主体组织收购贫困户的农产品时,按照销售人户籍所在行政村,分村建立纸质原始台账(见附表),并由销售人签字(按手印)确认。

    经营主体每天收购贫困的农产品,当天按照纸质版台账的要求和内容建立电子版台账,并按行政村将当天的收购金额汇总,提交报送至销售人户籍所在行政村工作组。电子版台账相关内容必须与原始纸质版台账一致。

    经营主体每5天将前期收购贫困户农产品的纸质原始台账加盖本经营主体公章后上报村级工作组,村工作组业务人员当场进行统计,与该经营主体所提交上报的电子版台账进行核对,履行凭证交接手续。

    (四)村级组织核实验收

    村级工作组负责组织核实验收工作。核实验收时间原则按照本村同一季节农产品生产收购季结束,即组织验收;整年度持续性产出销售的,一年一验收。核实验收时建立核实验收工作台账、问题排除台账,相关业务人员履行台账签字手续,对相关核实验收工作负责。村级负责建立核实验收工作完整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1.纸质版、电子版核对。村级工作组组织工作人员对经营主体上报的收购贫困户农产品电子版和纸质版台账进行核对。一是核对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核对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农产品收购分项内容、总金额是否一致;三是核对销售人是否履行签字(按手印);四是结合申报备案台账核实该户是否申报了该农产品。

    2.真实性核实验收。通过入户或电话核实的方式,逐户全面核实确认贫困户销售农产品的种类、数量、单价、金额的真实性。

    3.汇总公示上报。村级通过核实验收认定内容真实、手续完善、资料完整无误的,汇总公示10天,无异议后经工作组组长签字与村级核实验收公示资料一并报镇政府。

    (五)镇级复核上报

    镇级工组对村级上报的项目随收随组织复核。建立复核工作台账和问题排除台账,相关业务人员履行台账签字手续,对相关核实验收工作负责。镇级建立复核工作完整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1.资料核对。镇级工作组负责对村级上报的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户农产品台账与申报备案台账进行核对,核对该户是否申报备案有该农产品。

    2.真实性复核。通过入户或电话复核的方式,逐户全面复核确认贫困户销售农产品的种类、数量、单价、金额的真实性。

    3.汇总公示上报。认定真实的汇总公示10天,无异议后,电子版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局、财政局;纸质版经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与镇、村公示资料一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县级核查抽查

    县级工作组于当年78月、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分两次组织开展核查抽查工作。核查抽查工作建立工作台账、问题排除台账,相关业务人员履行台账签字手续,对相关核查抽查工作负责。相关资料由专人收集整理和管理,建立县级核查抽查工作完整档案,作为最终审定依据。

    1.全覆盖核实镇级复核验收资料。全覆盖核实镇级的复核验收工作资料,重点核实镇级复核验收工作台账、问题排除台账、公示资料、验收上报台账、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手续完善、档案规范管理等内容。

    2.抽查核实村级核实验收资料。按照镇所辖行政村个数的30%进行抽查村,抽查对象村按照各村上报的农产品收购金额从高到低确定。对被抽查村,重点核实经营主体收购农产品纸质版台账、电子版台账和村级验收工作台账、问题排除台账、贫困户信息、公示资料、验收上报台账、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手续完善、档案规范管理等内容。

    3.对售卖农产品的贫困户抽查核实。在被抽查的村内,按照所涉经营主体全覆盖、产品种类全覆盖、本批次涉贫困户的20%的原则抽户,通过入户或电话方式核实。重点核实贫困户住址、销售人姓名、销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单价、总金额。

    (七)结果运用

    凡县级核查抽查结论确认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所涉经营主体在全县收购的所有农产品均不予兑付奖补;凡县级核查抽查结论认定工作责任未落实、工作履职不到位、问题排查不彻底、伙同经营主体弄虚作假等情形,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移交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八)兑现奖补

    经县级核查抽查确认合格的,报县政府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县政府出具认定文件,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兑现奖补。

    (九)项目公告

    县级由县财政局负责在县政府网站公告;镇、村在公开栏公告。

    五、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脱贫攻坚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1.紫阳县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户农产品台账

           2. 紫阳县贫困户拟销售农产品申报(备案)台账


紫阳县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发展壮大农村

集体经济实施办法

 

    为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实做好移民搬迁后扶工作,确保贫困户,尤其是扶贫易地搬迁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流转

    村集体经济组织遵循不违背农民意愿、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盲目圈占、不撂荒土地、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农户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二、带贫绩效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闲置土地资源,使贫困户稳定增收。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贫困户在本组织中就业、务工,使贫困户稳定增收。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的闲置土地和其它村集体资源资产进行经营,产生溢价,在年终按照程序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在脱贫攻坚期内,重点分配给贫困户,使贫困户稳定增收。

    三、经营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改造等项目,发展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兴办一批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完善生产、加工和经营服务设施,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资源优势,立足现有基础,明确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开展规模经营,重点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后的土地通过发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加以开发利用,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四、奖励扶持

    (一)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扶贫易地搬迁贫困户的闲置土地,流转费用由涉农整合资金解决,奖补资金按土地流转后本年度实际发展产业利用面积所支付的流转费予以扶持。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流转闲置土地的,可享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财信担保、贷款贴息等金融优惠政策。

    流转200亩以上,可享受贷款额30万元以内的财信担保;

    流转300亩以上,可享受贷款额50万元以内的财信担保;

    流转500亩以上,可享受贷款额100万元以内的财信担保;

    流转1000亩以上,可享受贷款额200万元以内的财信担保;

    贷款贴息按照《紫阳县脱贫攻坚经营主体带贫贷款贴息实施办法》执行。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兴办的经营主体发展产业,享受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和到户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土地流转指导小组,指导全县土地流转工作。

    (二)县级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和指导服务职能。

    (三)各镇负责属地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职责,指导各村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六、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至期20201231日。


紫阳县脱贫攻坚经营主体带贫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产业发展,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帮扶贫困户的积极性,带动贫困户增收实现稳定脱贫致富,结合紫阳实际,特制定《紫阳县脱贫攻坚经营主体带贫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一、贴息对象

    具有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资质,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及拖欠工资行为,财务制度健全,有社会责任担当,联结带动贫困户成效明显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家庭农场、致富带头人等市场经营主体。

    二、带贫绩效

    (一)带贫方式:各类新型市场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订单农业、劳务用工、产业合作、产业托管等方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的贫困户带贫措施明显区别于一般农户,且贫困户年增收在5000元以上。

    (二)绩效目标:联结带动贫困户在3-10户,可按20-5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联结带动贫困户在11-20户,可按50-15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联结带动贫困户在21-40户,可按150-3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联结带动贫困户在41-60户,可按300-6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联结带动贫困户在61-120户,可按600-15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联结带动贫困户在120户以上,可按30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的贴息。

    同一贫困户不得由多个经营主体重复带动。

    三、贴息方式

    (一)资金来源:财政涉农整合资金。

    (二)贴息标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单个主体年度贴息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累计贴息不超过3年。

    (三)起止时间:从201811日至20201231日在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贴息。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

    1、本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经营主体归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监管和相关资料收集建立完善的档案。

    3、贴息资金由县扶贫局统一兑付,经营主体需及时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清息凭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报审核

    1、镇级组织申报。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申报,汇总后报送至经营主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初审。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镇村人员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县扶贫局备案。

    3、三级联合核查。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镇、村人员对申报贴息备案的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帮扶协议、帮扶措施、帮扶成效等相关印证资料进行核查验收,对核查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核查验收合格的,汇总后专题报县扶贫局备案。

    4、带贫益贫抽查。县扶贫局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所报拟贴息经营主体联结带动的贫困户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带贫措施是否履行、带贫效果是否真实。凡未履行带贫措施和未达到承诺带贫绩效的,不予贴息。

    (三)组织兑付

    经核查、公示、抽查合格的经营主体,及时将贴息资金兑付到位。

    五、责任追究

    如有发现企业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贴息资金的将其拉入失信黑名单,不再享受国家扶持政策;部门人员失职失责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脱贫攻坚结束后自行废止。


紫阳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援企稳岗支持产业

健康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紫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紫办字〔20206号)及《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安人社发〔2020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援岗稳岗力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资金结构。调整就业资金支出结构,扩大援企稳岗等保障性项目支出占比。省级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兑付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培训补贴、就业岗位补贴等项目支出。申报和受理程序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9111号)文件执行。建立中小企业补贴申报“绿色通道”,确保资料齐全的申报企业10个工作日内资金审核拨付到位。

    二、保障企业用工。对因用工缺口造成尚未复工或半复工的县内企业,由企业所在地镇社保站落实专人负责对接,掌握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积极协调村四支队伍力量开展招聘宣传动员,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机构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中介服务,对介绍或派遣员工在县内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不低于1年劳动合同或派遣协议,就业满6个月的,按照每人500元给予职介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介绍或派遣员工达到20人以上的,除职业介绍补贴之外,再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向县人社局申报,提交介绍或派遣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经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

    三、实施创业贷款续贷。受疫情影响的新社区工厂和毛绒玩具等中小企业,疫情解除前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的,实施无还本续贷政策,财政贴息期限延长3个月。由县人社局根据企业已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情况,对202021日至疫情解除前到期贷款进行梳理,主动与企业对接,对到期不能正常还贷的,联合贷款经办银行主动上门办理无还本续贷手续,并在延长期限内给予财政贴息。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四、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期限至2021年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陕西省规定的2%降至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降至0.3%),工伤保险在原来的费率基础下调20%。政策执行无需企业申报,由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年度失业、工伤保险费时直接按降低后的费率执行。

    五、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即:2019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拨付至企业基本帐户。

    六、实施社保缴纳延期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缴期间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发放。

    七、积极落实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不低于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门按照7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由申报企业向县人社局提供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基本帐户。

    八、加大就业岗位补贴。生产加工型企业吸纳本县劳动力20名以上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岗位补贴。每年6月、12月为申报期,由企业向县人社局提交当期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劳动合同、不低于6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经审核公示后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基本帐户。

    九、本办法中各项政策所需资金,除失业保险返还政策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外,其余资金均从我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级部门新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十、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