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容美发场所加强卫生管理的通告(第8号)

时间:2020-02-19 11:55
文件名称 关于美容美发场所加强卫生管理的通告(第8号)
索引号 公开目录: 医疗卫生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20年02月19日
内容概述 关于美容美发场所加强卫生管理的通告(第8号)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美容美发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落实以下防控措施方可营业。

一、美容美发场所必须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全部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场所从业人员近14日内无出县境外史,无接触疫区来紫人员史,无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史。

二、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对顾客及从业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详实登记人员健康信息。

三、所有人员在公共场所内必须佩戴口罩。

四、配备消毒产品及设备,每日定期对场所环境进行规范消毒。

五、配备足够公共用品用具及消毒设备设施,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美容美发场所不落实以上疫情防控措施和拒不执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命令,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活动,对不按照要求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