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食品生产日常检查依据 | ||
索引号 | 001-065/20180709-114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
内容概述 | 食品生产日常检查依据 |
检查依据:
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开展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协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三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二)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