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救济 | ||
索引号 | 001-065/20180709-104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
内容概述 |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救济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