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事前) | ||
索引号 | 001-065/20180706-200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7月06日 |
内容概述 | 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事前) |
一、公示备案依据:
1.《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对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使用新品种的,应在购买后工15日内或使用前将新品种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2.《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使用变化前重新备案。”
二、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