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豆芽生产经营管理(事前) | ||
索引号 | 001-065/20180706-151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7月06日 |
内容概述 | 豆芽生产经营管理(事前) |
一、公示备案依据:《陕西省关于加强豆芽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豆芽生产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与小作坊生产豆芽要在辖区监管部门进行豆芽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
2.“豆芽经营者进行豆芽销售的,应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公示豆芽生产企业与小作坊、经营者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