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党组集体学习(扩大)会议上的发言

时间:2019-07-08 11:59来源:紫阳县生态环境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刘建骅

(2019年6月2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学习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作交流发言,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主要内容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员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简称督察规定),共有六章42条,这是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督察权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决心。将为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建设美丽中国发挥重要保障作用。

《督察规定》呈现以下亮点:

第一,确立督察的基本制度框架。在制度设置上,《督察规定》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并实施规划计划管理。这就意味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不是一项临时性的检查,而是长期的、常态化的工作,每五年就要进行一次。在督察对象上,第一轮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对省(区、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等,而《督察规定》将督察对象进行了扩展,增加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在机构设置上,成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而在《督察规定》出台之前,领导小组是设在国务院。在督察类型上,分为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其中,例行督察的对象主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并可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回头看”针对的是督察整改情况;专项督察则是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如近期开展的饮水水源地、大气强化督查)。在督察体制上,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

第二,界定督察的权限和责任。《督察规定》明确将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内容纳入督察范畴,赋予督察组进驻地方期间可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实施约谈约见;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开展下沉督察等。将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履责的干部进行问责;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固化督察的程序和规范。在第一轮督察和“回头看”中,探索形成50余个督察制度、模板和范式,为规范化开展督察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督察规定》对经过督察实践检验的工作程序、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等进行梳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明确,用以指导和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意义和特点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从2015年12月在河北省试点开始,已经顺利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首轮督察全覆盖,去年又对河北等20个省(区)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共向地方移交509个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干部4218人,推动解决环境问题约15万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实施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从督察功能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从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转型,推进了国家和各地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从督察模式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从全面的督察向全面督察与重点督察相结合转型。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通过社会举报、现场检查、空中遥感、地面监测等方式,发现历史积累和现实存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以及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问题,所以督察组反馈的内容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到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阶段,因为有第一轮督察的基础,“回头看”就更有针对性。

第三,从督察重点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从着重纠正环保违法向纠正违法和提升守法能力相结合转型,既治标,也治本。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后,到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阶段,督察意见指出的空间开发格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区域布局、垃圾收运和处理、淘汰“散乱污”企业等治本事项,比重有所增加,体现了治标与治本并重。

第四,从督察追责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对生态环境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党内法规依据更加配套、问责更加精准。中央环保督察起步时主要的依据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之后,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改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发现和处理生态环境问题违纪违规的党内法规依据更加配套。

第五,从督察体制看,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正在得到其他机构巡视和督察工作的协同支持,督察的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贯彻落实好《督察规定》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相应机构。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经成为一长期的、常态化的工作,每五年轮回一次。同时,针对督察整改情况还要开展“回头看”,省级也相应要轮次开展环保督察和整改“回头看”。我县2016年、2017年我县先后接受了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和省委环保督察,2018年10月、11月先后接受了中央和省委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可见,迎接督察和整改工作已是一项常态化工作。省、市整改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市、县环保督察巡查工作机构建设”。目前,省、市均专设有整改办,汉滨区也专设了整改办。为更好的推动环境问题整改和环保重点工作落实,建议我县成立整改办,抽调3-4人集中办公。

第二,提高政治站位。从这几次迎接中、省环保督察掌握的情况看,环保督察首先是督察地方党委政府、部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法律法规等情况。2017年,我省出台了共性问题整改方案,就党政领导干部定期学习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生态环保工作等提出明确意见,在理论学习上要求各级党委(组)中心学习组每年至少安排2次以上专题集中学习;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理论、法规、知识作为干部任前廉政考试的必考内容,考试分值不得少于20%;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理论、法规、知识纳入教学大纲和学习培训计划,凡是开展党员干部培训学习的,至少安排一次环境保护方面的教学内容;各级学校要每周至少安排1节“环保课”。在决策部署上要求市、县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环境保护工作,市、县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在责任落实上要求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监督和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要严格执行以上要求。此类教训也非常多,比如,近期生态环境部曝光的遵义市播州区委、区政府不按要求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临时编造10份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弄虚作假应对中央环保督察,该区区委书记、区长因此被免职。

第三,补齐生态短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是我县生态环境领域一大短板,中、省几次督察均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反馈。要求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大城市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议住建、水利等部门要做好全县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加大项目申报,加快推进县城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厂应急管网建设和集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力度,不断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四,持续抓好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是督察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建议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要围绕危废处置、城镇垃圾污水处理、矿山生态破坏、非法采石采砂、畜禽养殖污染、水电站生态基流、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垃圾秸秆禁烧、两场运营管理等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持续做好环境排查整治。同时,要开展好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工作,确保辖区环境问题彻底有效解决。

第五,加大行政执法。要以汉江水质保护、秦岭生态、扬尘管控、烟花爆竹燃放、餐饮油烟、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等为重点,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