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

时间:2018-09-25 00:00
文件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
索引号 0000001530003201811007 公开目录: 惠民政策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内容概述 农村五保供养

一、问: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答: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问:农村五保供养包含哪些内容?
  答:(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问: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愿选择供养形式。
四、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答: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目前,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问:农村五保供养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镇(街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随机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问:什么情况下,应取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4、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七、问:农村五保供养金如何发放、领取?
  答:集中供养的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因身体、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领取供养金的,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代为领取,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