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关于印发《中共紫阳县委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01-03 00:00来源:中共紫阳县委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关于印发《中共紫阳县委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540000201812012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发〔2017〕1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03日
内容概述 中共紫阳县委关于印发《中共紫阳县委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现将《中共紫阳县委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紫阳县委

2017年1月3日

中共紫阳县委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委集体领导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县委对全县各项工作的领导,保障和推进县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领导原则

(一)中国共产党紫阳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在中央、省委、市委的领导下,在全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县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县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及时向市委报告重大问题。

(二)县委实施领导应遵循的原则是:

1.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4. 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5.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三)县委实施领导的主要内容是:

县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

1. 对全县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

2. 通过法定程序使县委主张成为本县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

3. 加强对全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4.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县委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监督、管理,按照程序向县级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5. 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6. 加强对全县武装工作、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7. 加强党的建设,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四)县委应自觉、全面、具体、持续地向中央看齐,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强化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追赶超越目标和“五个扎实”要求,大力实施县十五次党代会确定的县域发展五大战略,实现五个赶超,带领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聚力追赶超越,决战脱贫攻坚,为全面建成小康紫阳而努力奋斗。

基本职责

(一)县委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县的工作。

县委通过召开县委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 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3. 讨论和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4. 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5. 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对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6. 选举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并报上级党委批准;通过中国共产党紫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县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7. 审议和投票表决各镇党政领导班子、县级部门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在县委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县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县委委员的意见。

8. 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9. 研究讨论全县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10. 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县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二)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1. 召集县委全会,向县委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2. 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县委全会决议、决定。

3. 审议以县委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工作情况,以及以县委名义发布涉及全县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审议全会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常委会向全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县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请全会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对县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会提出的任务进行分解,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4. 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和党管武装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5. 讨论决定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提交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对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济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党委)及各镇党委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6.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7.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县委全会和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县级部门、镇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8. 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建设廉洁从政环境。

9. 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

(一)县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由县委全会或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常委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县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二)县委书记在县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1. 主持县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的工作,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常委的作用,经常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团结、支持、带领“一班人”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2. 召集并主持县委常委会会议。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和集体智慧,并提出明确结论付诸决策或表决。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主持书记专题会、县委全会、县委工作会议等其他全县性重要会议。

3. 总揽全局,安排县委工作,组织对县委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

(三)担任政府正职的县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县委副书记协助县委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四)其他常委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支持县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县委书记对自己工作的督促检查,自觉维护常委会团结;对不属于自己分工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县委应该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会议制度

(一)县委全会

1. 县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 县委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3. 会议要列入讨论和决定的议题主要包括听取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一个时间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票决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等事项。

4. 县委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5. 县委全会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6. 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县委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县委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市委批准。

7.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会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作出决策。

(二)县委常委会会议

1.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 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县委书记提出,或者其他常委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具体程序为:需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经主管常委沟通审查把关后,由承办单位填写议题签批单,连同议题主要内容、文件依据等一并报县委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县委书记确定。重要议题主管常委应及时与县委主要领导通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1至2天前通知到各常委(不包括人事议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临时报送的议题一般不予研究。

3.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4. 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5. 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会前须将文件材料分送各常委或主管常委审阅,会上一般不宣读会议文件及材料,只汇报会议主要精神、贯彻意见及需要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6. 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分管常委汇报。会议主持人可指定议题汇报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让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汇报情况。

7. 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凡是应当保密或暂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密,如发生失泄密问题,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县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县委书记签发。涉及干部人事任免、常委民主生活会等需上报事项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签。

9.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三)书记专题会议

1.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由县委书记主持,县委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等参加。议题由县委书记确定。

2. 书记专题会议议事范围:对涉及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酝酿研究;讨论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酝酿沟通干部任免事项等干部人事工作;酝酿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对重大突发性问题,在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情况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3. 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议作出决策。

(四)常委议事协调会议

常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五)县委中心学习组会议

坚持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围绕党和国家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全县重要工作的开展进行学习、讨论,统一思想,商议措施。参加人员为全体县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中心学习组成员。由县委书记主持或由县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六)县委工作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委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或专项工作。参加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县委常委会决定。

县委工作会议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也不进行表决。会议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

(七)全县领导干部会议

全县领导干部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由全体县级领导,各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中省驻紫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扩大参会范围,主要任务是宣布市委、县委重大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有关测评。

全县领导干部大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也不进行表决。

(八)会议议定事项的处理

会议讨论情况、议定事项,原则上都要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人员记录,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情况经会议决定的可在党内、党外通报。会议形成文件按会议决定的范围进行传达或公布。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任何人泄密。会议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会议议定事项要按分工抓好落实。

民主科学决策

(一)县委全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决策要保持与中央和省、市委决策的一致性;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统筹兼顾,择优安排推进事业的发展;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统一。

(二)搞好决策前的调查研究

县委班子成员要围绕重大课题,深入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并与咨询参谋部门相结合,为科学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和情况。

(三)健全决策咨询机制

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县委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凡属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出台、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开展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讨论时,应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程序是:

1. 由有关咨询部门对议题进行动态运行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和对策方案的设计。

2. 由具有各类综合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工作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对方案进行论证、评价与筛选,向县委提供决策参考的主导性建议意见。

3. 由县委全会或常委会会议进行充分的研究讨论,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注重发挥党内民主决策作用

1. 把中央、国务院的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议、决定、决策及时传达到基层,使广大党员和干部全面了解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

2. 县委重要决策方案应征求各镇党委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3. 建立和疏通各级党组织、全县党员参与决策的渠道,重视和采纳他们的建设性意见。

(五)加强民主协商

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征求县人大及人民团体的意见,与县政协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行协商。

(六)坚持民主、集体决策

重大决策要经县委全会或常委会会议充分研究讨论之后作出。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决策:

1. 对基本情况不清楚时。

2. 方案未经论证比较时。

3. 没有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时。

4. 分歧意见较大,时机尚未成熟时。

(七)县委常委必须自觉维护县委权威,执行常委会会议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市委报告。

(八)县委保证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及其他经济组织、文化组织、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他们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党组织处理的问题,县委一般不干预。遇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纠正:

1. 决策违背上级精神。

2. 决策明显错误。

3. 决策影响全局利益。

4. 决策不符合相关程序。

文件审批

(一)通过文件的形式决定事项,是体现县委集体领导的又一重要方式。文件主要有:

1. 县委文件,包括紫发文件、紫字文件、紫函文件、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2. 县委办公室文件,包括紫办发文件、紫办字文件、紫办函文件、紫办通报。

(二)文件的准备和审签

县委、县委办公室文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签发:

1. 以县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工作方针、政策性文件或重大工作部署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牵头准备,原则上要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或传阅通过,并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核稿,由县委副书记审核,县委书记签发。

2.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经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核稿,相关副县长、常委审阅,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审核后,经县长和县委书记会同审核签发,编县委文号。

3. 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县委办公室准备,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委书记签发。

4. 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其他文件或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表达县委决定或意图的文件,一律经县委办公室把关,由县委副书记审核,县委书记签发。

5. 县委负责同志代表县委在县党代会、县委全会、县委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经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以县委文件或县委办公室文件印发。县委负责同志在有关会议上所作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讲话,可发《紫办通报》;县委常委代表县委发表的讲话、文章,事先需经县委常委会审定或县委书记批准。

6. 县委常委在基层调研、检查、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必须符合县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基层组织如要印发,一般应征得本人同意。

7. 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审签程序同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编县委办公室文号。

8. 县级各部门的文件确需以县委办公室名义转发的,应事先征得县委或县委办公室负责同志的同意,由各部门起草文稿,报经县委办公室把关后,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县委副书记审核后,县委书记签发。

作风建设

(一)县委及其委员应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提高党性修养,自觉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县委委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县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县委常委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年下基层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每人每年撰写2—3篇对工作有指导性的调查报告。要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做到轻车简从。

(五)县委常委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常委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常委要按照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提前做好准备,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增强组织观念,坚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主动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活动,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六)县委应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常委应带头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各种应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坚持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凡是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都要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具体落实到班子成员、有关领导及各镇、各部门,并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县委全会、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由县督查考评办和县委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八)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各镇党委和部门党组织每半年向县委报告一次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应及时请示报告。各镇和各部门向县委班子成员汇报工作,一般只需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多头汇报。汇报要谈实情,讲实话,坚持实事求是。

(九)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县委委员要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持之以恒抓好落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

(十)严格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离开紫阳县境内超过半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按要求向县委办公室报备。

组织领导

(一)县委对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及群众团体工作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研究议定他们提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明确县委书记或副书记联系、协调几大家和群众团体工作,支持他们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二)通过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同本县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同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县委负责,保证县委决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全县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重大问题,须提交县委讨论决定。

(三)充分发挥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使县委决策变为政府指示、政策和行政措施并付诸实施;按照干部管理程序推荐出任政府领导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人选;听取县政府党组工作汇报。县政府党组对县委负责,向县委报告工作。需要县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经县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

(四)通过县政协加强同本县的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的联系,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保证县政协按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县政协党组工作汇报。县政协党组对县委负责,政治协商中的重大问题须向县委请示,经同意后决定。

(五)加强对县人武部的领导。根据党中央、中央军委和省委、省军区及市委、安康军分区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时研究决定人武部建设的重大问题,把武装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每年听取一至两次县人武部工作汇报。通过县人武部党委贯彻执行县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加强国防动员和民兵预备役工作,协调军政关系,促进军民团结。

(六)加强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保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办案;支持和保证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推荐选派领导干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县委负责,重大问题及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七)加强对人民团体的领导。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证人民团体工作的正确方向,使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积极参与全县工作,充分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群众团体党组对县委负责,重大问题向县委请示。

组织原则与纪律监督

(一)县委常委要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把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贯彻好、落实好。

(二)县委常委要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班子成员之间应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平时多沟通、多谈心,有意见当面提出,不背后议论,不搞“内耗 ”,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

(三)县委常委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县委常委要模范执行和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维护党的形象,注意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家属和子女。

(五)加强党的组织监督

1. 县委工作直接接受市委的领导与监督。

2. 县委常委会负责对其成员进行组织监督。

3. 县委常委要自觉接受县纪委的检查与监督。

(六)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1. 县委常委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与诉求。

2.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常委要亲自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3. 加强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对县委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进行民主评议。

4. 通过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人民代表意见。

5. 主动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群团组织的社会监督。

6. 重视舆论界对县委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七)县委常委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担任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

(八)县委全会、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本制度,其执行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1. 县委常委会每年向县委全会报告工作,其中要有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本制度的内容。

2. 县委要将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本制度的情况写入县党代表大会的报告,接受代表审议。

3. 县委常委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