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紫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紫阳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1-28 00:00来源: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紫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紫阳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540000201812003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发〔2016〕15号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内容概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紫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紫阳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紫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紫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紫阳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紫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聚力追赶超越、决战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紫阳目标,根据省委《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和市委《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重点工作单项考核、重大改革创新考核和各类“创建工作”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爱关怀。

第二章评优评先

第五条评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

(一)评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

1. 按照35%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

2. 为紫阳县或县委、县政府赢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面向全社会表彰而获得市对我县考核净加分,本年度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单位,直接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不占分类考核一等奖指标名额。

3. 为市对我县考核争取到超额完成任务净加分的市考指标责任部门,本年度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优先评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

(二)评选“重大改革创新贡献奖”。对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中敢闯敢试,创造出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重大工作改革创新和制度改革创新成果的单位,经过考核评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重大改革创新贡献奖”。

(三)评选“重点工作单项考核奖”。对重点项目建设、文化旅游产业、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改革、富硒特色产业发展、新型工业和招商引资、飞地经济、各类创建和城镇建设管理等全县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重点工作单项考核奖”。

第六条评选“追赶超越贡献奖”

1. 对为紫阳县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争先进位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追赶超越贡献奖”。

2. 对在全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与前两年排名中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前移5个以上位次且年无“一票否决”情形的责任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追赶超越贡献奖”。

第七条评选“目标责任考核创优贡献奖”

对在市对紫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争取表彰加分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目标责任考核创优贡献奖”。

第八条评选“脱贫攻坚工作先进单位”

1. 对获得全县脱贫攻坚考核优秀等次的镇,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工作先进镇”,并择优推荐上报参加全市“脱贫攻坚先进镇”评选。

2.对完成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成效显著的县直部门,经过考核评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先进部门”。

3. 对各镇推荐上报、县扶贫部门考核评选的5-8个脱贫攻坚先进村,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先进村”。

第九条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贫攻坚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评选表彰“敢担当、善作为”优秀干部(“五个一”好干部)60名左右,其中优秀镇党政正职5名左右,优秀部门正职5名左右,优秀科级干部10名左右,基层一线干部40名左右,并择优推荐上报参加全市“敢担当、善作为”优秀干部评选,树立一批先进典型。

第十条本年度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无违纪违规问题的,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作出重大贡献、作出杰出贡献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按程序报批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按程序报批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等考核奖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奖金分配方案由受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县督查考评办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十二条按照一、二、三等奖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获奖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对获得“重点工作单项考核奖”,按奖项予以奖励;对获得“重大改革创新贡献奖”,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对获得“追赶超越贡献奖”的单位,按贡献程度或监测指标前移位次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目标责任考核创优贡献奖”的单位,按贡献程度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全市“脱贫攻坚先进”的镇,在市上奖励的基础上,按县上标准再予以奖励;对获得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贡献奖”的镇和部门,按标准予以奖励;对获得全县“脱贫攻坚先进村”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对被县委、县政府评选表彰的“敢担当,善作为”优秀干部(“五个一”好干部),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七条按照规定落实公务员评优记功奖励标准。

第四章选拔重用

第十八条坚持“重实绩、重公论、重一线”选人用人导向,优先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排名靠前的镇和部门选拔科级领导干部;优先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靠前的干部中择优选拔科级领导干部;优先从参与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干部中选拔科级领导干部;优先从镇级基层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

第十九条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交流重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等次;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等奖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条对获得全县“敢担当、善作为”优秀干部(“五个一”好干部),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科级后备干部人选或晋级晋职。

第二十一条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和各类创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脱贫攻坚、信访维稳、拆迁安置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被市委、市政府评选表彰“敢担当、善作为”优秀干部;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被评为全国或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公务员”的;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被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列为重大典型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推进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经组织认定后,可晋升上一职务层次职级。

第二十四条对经过容错免责或减责影响期满的干部,且所负责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经组织认定后,大胆提拔使用。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关爱关怀

第二十五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需求开展分级分类培训,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党政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脱产培训。鼓励干部参加在职自学或在职学历教育,干部所在单位应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六条加大镇干部与县直部门机关干部双向交流,有计划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一线、艰苦地区、急难岗位、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二十七条加强培育、宣传、推介工作,树立良好导向,激发干事热情。对评选出的各类先进典型,可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倾斜。

第二十八条落实年休假制度。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应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二十九条关注干部身心健康。健全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组织对干部进行一次全覆盖式谈心谈话,掌握思想动态,了解干部诉求;落实干部定期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鼓励干部职工参与文体健身活动,工会、体育、卫计等相关部门在活动资金、设施上予以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督查考评办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情况由县统计局、县督查考评办共同负责,扶贫绩效考核情况由县扶贫开发局、县督查考评办共同负责。

第三十一条干部鼓励激励工作由各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三十二条各镇、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镇、本部门的干部鼓励激励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生态立县、产业强县、文旅兴县、创新活县、惠民安县“五大战略”提供坚强保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起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的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积极性,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

第三条容错纠错的原则:

(一)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正确处理治病救人和惩前毖后的关系,依法依纪,坚守底线,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形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二)坚持夯实“两个责任”,正确处理教育干部和激励干部的关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教育预防、抓早抓小,在纠偏纠错的同时要激励干部。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正确处理容错和追责的关系,要客观辩证地综合分析研判失职失误失责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性质后果等方面的因素,该宽容免责的宽容免责,该问责追责的问责追责。

(四)坚持鼓励大胆改革创新,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的关系,对推进改革、探索试验、加快发展中的失误或错误,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

(五)坚持支持干事创业,正确处理严明纪律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关系,用担当精神为敢担当者担当,用负责态度为敢负责者负责,全面激励干部为全面建成小康紫阳奋勇争先、勇创一流。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非监察对象参照执行。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容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可以容错。

第六条容错的范围和情形

(一)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保优争先”目标,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二)决策失误,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和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和特殊困难时,为平息事态,着眼于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影响、解决问题而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负面影响或失误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招商引资中,为引进项目而降低门槛、优化环境等,出现决策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加快审批、优化环境,或着眼于提高效率,出现决策失误、工作偏差的;

(七)在公益事业发展中,为优化资源配置、及早发挥效益等,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八)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等,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为积极作为、加快进度等,出现负面影响或一定失误的;

(十)在化解矛盾中,为破除困难障碍、解决遗留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一)在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工作中,为保护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严格执法、大胆管理等,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十二)正确、积极、努力履职尽责,但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三)在推进落实工作时,因积极配合、主动协作或创造性开展工作、勇挑重担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十四)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或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而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十五)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具有不可预知因素而造成一定的失误、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十六)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的;

(十七)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

(十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对不守纪律和规矩,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干事创业之名以权谋私、贪污贿赂、与民争利,或政令不畅,在推进落实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为政不为,明知故犯,以及影响、干扰、破坏发展环境等行为,不属于容错范围。

第八条容错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组织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的,可以按照管理层级或干部管理权限,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启动问责追责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经初步审查,对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并提供基本佐证材料的,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的,应当在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答复。

(三)核查。对已受理的容错申请,主办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客观全面的调查报告。

(四)认定。核查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照容错范围和情形,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容错的认定结论。

(五)反馈。属于容错情形的,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单位、组织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予容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报备。主办单位应在向申请单位、组织或本人反馈认定结果的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纠错方式

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分类处置,督促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一)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心谈话、提醒谈话等方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对有反映,但问题线索笼统宏观或情节轻微的,采取函询谈话、约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

(三)对轻微违纪违规不构成立案审查的问题,采取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制定改进措施,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问题。

(四)对违纪违规问题明显,具备免于处分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责任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情况说明,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五)对存在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对抗组织的,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容错认定和纠错主办单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谁追责谁免责的原则,确定容错认定和纠错主办单位。

(一)以谈心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民主生活会检讨方式容错纠错的,由各主管部门党组织认定实施;

(二)以函询谈话、约谈方式容错纠错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认定,会同主管部门党组织实施;

(三)以诫勉谈话、责令纠错方式容错纠错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认定,会同主管部门党组织实施;

(四)以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方式容错纠错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认定实施;

(五)以组织调整方式容错纠错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实施;

(六)确需免予处分或者减轻、从轻问责追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认定实施。

第十一条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受影响;

(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三)干部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四)干部职级职称衔级等晋升不受影响;

(五)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人选资格不受影响;

(六)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被认定容错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完善问题澄清保护机制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或受到诬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通过谈心鼓励、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被认定容错的干部,如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可根据情况予以组织调整。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党委、政府要自觉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担当尽责,带头干事创业。同时要带头落实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分管范围和领域干部大胆履职、担当有为;对出现的失误和偏差,督促及时纠正整改到位。

(二)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督职能部门要结合履职实际,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法监督结合起来,鼓励创新实干,宽容无意过失,最大限度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形成合力,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准确把握容错纠错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五)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追责问责程序处理完毕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容错纠错规定。

紫阳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建立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等问题,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凝聚“全面建成小康紫阳”强大合力。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省委《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和市委《安康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问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县直各部门领导干部。县直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和县委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调整

第六条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以及全县重点工作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党政领导班子综合研判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镇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镇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五)重点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县直部门分管领导干部;

(六)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对镇党政正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民主测评中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

  第八条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中,单项监测指标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或连续两年全省排名后3位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排位在全市最后的有关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帮扶单位包村扶贫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违反贫困识别和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条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县委、县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者当年被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3次以上环境违法问题的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

(二)对本辖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在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南水北调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有关领导干部;

(四)未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引发重大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

(五)辖区内污染物总量减排五项指标同时未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60%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一年内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二)一年内工作领域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1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干部;

(四)在防范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中,工作责任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直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出问题,或严重影响我县声誉的集体赴省近京上访事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到位,经督促后仍无改进,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二)发生严重违规推荐使用干部问题,或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三)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四)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五)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职责不力,连续两年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排名末位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六)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处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七)对违反组织人事有关规定,未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擅自从乡镇借调、抽调干部的县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及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依据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单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多项重点工作排名靠后,或单项重点工作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

(二)落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不力,被县委、县政府通报两次以上仍无明显改观的。

第十五条依据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领导班子运行状况较差、凝聚力不强、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搞团团伙伙,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的班子成员,经组织研判,认定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的领导干部;

(二)对综合研判反馈的问题认识不明确,整改不主动、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中,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

(四)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三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七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四章到龄免职和任期届满调整

第十九条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第二十一条对到龄免职和任期届满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身体状况、个性特点、专业特长、灵活采取多种途径安排适当工作,促其发挥作用。

第五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二条因身体健康原因超过一年及以上不能正常履职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恢复健康后,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三条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低职务的,应予调整职务。

第六章调整程序

第二十四条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镇、县直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审核。县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向本人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报批。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县委审批。涉及双重管理的部门领导干部,以县委管理为主的,作出调整和问责追责决定前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在明确审核认定意见后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七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列入考核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