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1-25 00:00来源: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540000201812038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发〔2018〕3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1月25日
内容概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紫各单位党组织:

《紫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中共紫阳县委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紫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5〕22号),紫阳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和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二)增加县人大常委会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紫阳县人大机关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着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各项职权的服务保障工作。其职能职责: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围绕健全“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发挥监督职能,做好服务保障;

(三)坚持和完善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四)加强人大常委会与在紫的省、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和网络平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承办人大代表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承办人事任免事项等具体工作;

(六)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和服务,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决议、决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的组织服务工作,为人大代表视察、考察、调研及其重要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八)受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督办和协调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九)做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各项活动的组织,协助有关方面回应社会关切;

(十)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

(十一)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机构

县人民代表大会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2 个专门委员会。

县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1个办事机构,设法制民政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5个工作委员会,均为正科级规格。

(一)县人大法制委员会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根据法制民政工作委员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决定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撤销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承办其他法定职责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事项。

(二)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财政经济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处理意见;联系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承办其他法定职责事项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事项。

(三)办公室

负责县人代会、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常委会领导参加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沟通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和机关各机构的工作关系;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的有关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各机构拟制各类文件的审核、印发工作,承担常委会工作报告、机关有关文件起草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办公自动化、人大网站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人事、财务和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做好人大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各方面工作任务;负责常委会机关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常委会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承办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法制民政工作委员会

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法制民政方面的议案;审议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对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县贯彻执行情况,民主法治建设情况,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检查、督促本工委所联系的单位执行和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落实和反馈工作;对全县法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配合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和调研活动;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事项。

(五)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议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及议题调研、形成报告;审查闭会期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报告;监督闭会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审计整改问题的落实;监督检查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报告;对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问题和全县财政经济、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县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监督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组织上级人大交办的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审议和参与拟定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负责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教科文卫(民宗侨外)方面的议案;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常委会对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工作方面的视察、调研活动;督促“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围绕教科文卫(民宗侨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办理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质询案,承办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教科文卫(民宗侨外)方面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配合上级人大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常委会会议依法进行选举、补选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工作;负责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受理转办、督办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质询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联系本县省、市、县人大代表,并组织闭会期间的活动;承办在我县工作、居住的省、市、县人大代表视察的有关具体工作;接待人大代表来访,处理人大代表来信,受理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检举揭发问题的查证和代表本人的申述;承办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工作;组织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工作;具体办理对报送常委会备案、与本工委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和调研活动;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负责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承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常委会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视察、调研活动;督促“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围绕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办理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质询案;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置。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单列行政编制21名。县人大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办公室编制2名、法制民政工作委员会编制1名、财政经济(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编制1名、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编制1名、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编制1名、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编制1名。县人大机关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紫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紫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