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26 00:00来源:中共紫阳县委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0001540000201812020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发〔2017〕13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内容概述 中共紫阳县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党的十九大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紫阳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加快实施“五大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紫阳凝聚智慧和力量。

二、协商原则

2.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紫阳县委对全县政治协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政协紫阳县委员会每年根据县委的规划和部署,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组织实施县委在县政协同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活动。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原则。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定协商议题,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的要求组织开展协商活动。

4.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为各界群众的代表作用和履行政协职能的主体作用,积极搭建委员履职平台,尊重委员首创精神,保障委员民主权利,完善委员联络服务机制,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条件。

5.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作用。县政协党组要把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的全部工作中,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要积极推动政协组织围绕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实施好各类协商活动。要健全政协重大工作、重要事项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并按照县委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确保风清气正。

6.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三、协商内容

7.党代会报告,县委和县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

8.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和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决策。

10.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县政协常务委员和委员建议人选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人事安排。

11.民主党派、各界别、各团体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协商形式

12.政协全体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委员小组讨论;县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13.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县政协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14.专题协商会。县政协一般每年召开1-2次专题协商会。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县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政协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各专委会负责同志,相关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等成果。

15.对口协商。明确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的职能部门,建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协商议题为纽带的对口联系协商机制。重要协商活动由政协专委会负责同志,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政协委员参加。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部门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

16.界别协商。界别可通过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途径在协商中发挥作用。落实政协领导同志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根据协商活动整体部署协调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重要界别协商活动由县委、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参加,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

17.提案办理协商。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加强对提案的协商审查,提高提案质量。建立提案交办、办理、督办、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承办单位要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形式与提案者深入协商,征求提案者意见,共同协商解决难点问题。涉及重点提案的调研座谈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参加。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提案回复须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提案者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进行二次办理,作出二次答复。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在每年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建立提案办理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提案目录及提案办理情况。建立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制度。推进提案信息化平台建设。

18.努力拓展协商形式。组织政协委员在视察、调研、考察等活动中,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形式开展协商。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事前应视情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政协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积极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形式,构建广泛多层、灵活多样的协商平台。

五、协商程序

19.制定协商计划。每年年底,在广泛征集议题的基础上,由县委办主任牵头召开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协办主任联席会议,酝酿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协商议题,起草年度协商计划,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报县委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20.协商工作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组织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协商材料。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协商材料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内送达参加协商的单位和个人。

21.组织协商活动。根据《政协章程》和年度协商计划,组织安排协商会议和活动。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政协的协商活动,就协商议题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六、协商成果

22.汇总协商成果。县政协负责整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纪要、建议案、信息等多种形式的协商成果,及时报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23.对协商形成的重点提案、协商纪要、调查视察报告以及社情民意信息,报县委、县政府领导阅示,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24.重要协商意见纳入县委、县政府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书面向县政协办公室及参加协商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及各界人士反馈办理结果。对重要协商活动及协商成果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七、协商制度建设

25.政协紫阳县委员会适时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办法。

26.各级党委(党组)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党组)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

27.在政协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机构,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制定加强委员联络和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具体办法。